【公证普法】三个案例让你厘清错综复杂的遗产继承

社会网编2023-03-07 06:562270

日常生活中,

我们往往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以下情况:

01

老王拿着过世妻子名下的存单去银行取钱,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之后才能取钱。

02

小李准备卖掉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找到买主后准备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由于父亲已去世,被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才能处理房产。

03

小张接到丈夫生前工作单位的通知,让自己去提取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却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

从前看似理所当然的事情变得让人觉得越来越“繁琐”,

继承法律关系具体是什么你是否真正了解呢?

【公证普法】三个案例让你厘清错综复杂的遗产继承

什么是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死者)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

这一概念很好理解,但在继承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在很多细节问题上存在误区。

误区1

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赵女士的丈夫朱先生于两年前过世,老夫妻俩原先居住的房屋登记在朱先生的名下,现在赵女士想把整套房子通过继承公证过户给他们唯一的儿子。

公证员解析:

上述房产虽登记在朱先生一人名下,但实际属于朱先生和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产的1/2份额才是朱先生的遗产。公证机构只能办理朱先生的遗产继承公证,属于赵女士的另一半产权可以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儿子。

《民法典》索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误区2

继子女、外嫁女儿没有继承权?

小何的父亲老何刚去世不久,老何的父母都先于老何过世,但老何生前有过两段婚姻关系。据小何说,自己的母亲在生下姐姐和自己后没多久就因病去世了。后来,父亲又再婚,继母吴阿姨也是二婚,还带了一个10岁的女儿小红。之后大家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多年,继母吴阿姨在前几年去世了。小何表示,父亲留下的房子是再婚前购买的,和小红没有关系。而且自己的姐姐也已经外嫁好多年,这房子的继承人只有自己。

公证员解析:

首先,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并不因为外嫁就丧失继承权。其次,老何与吴阿姨再婚时,继女小红未成年,后一起生活多年。因此小红与老何形成了扶养关系,亦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索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误区3

七大姑八大姨为什么也有继承权?

小贤想办理父亲名下房产的继承公证,小贤的父亲于2019年去世,爷爷于二十年前去世,奶奶于2020年去世,小贤以为爷爷奶奶都已过世,只要自己和母亲到场办理即可。但却被公证员告知他的大伯、二伯、姑姑都要到场。小贤表示无法理解,明明是自家的房子怎么就要牵扯那么多人。况且自己的二伯在十多年前就去世了。

公证员解析:

这是一个既有转继承又有代位继承的案例。继承是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的,由于小贤的奶奶在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其继承小贤父亲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而二伯已先于奶奶过世,那么本应由二伯继承的遗产由二伯的孩子代位继承。故小贤奶奶的其他两个子女以及二伯的孩子均应到场办理。

综合以上案例,公证员建议大家遇到遗产继承这一情况时,首先要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和数量。【公证知识】聊聊继承公证那些事其次,对于继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可以来公证处咨询让公证人员先帮忙理清法律关系,切莫盲目排除继承人。

最重要的就是及时办理继承公证【公证知识】公证员提醒:办理继承要趁早,尤其是遇到“白发人送黑发人”这类情况时,时间越久继承关系越复杂,可能还会引发新的家庭矛盾。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继承公证的,建议想要表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先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防止之后手续繁琐。

来源:海盐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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