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材料,明明顺丰比EMS快!为什么我还非要选EMS?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在,物流行业也在飞速崛起,提起快递,我们马上会想到顺丰、中通、圆通、韵达等等快递公司,几乎每个人都曾体验过这几家快递的速度和效率。但是每当提起EMS,大多数人都会产生一种比较“抵触”的态度。
在实践中,律师提供当事人材料后需要当事人签字并自行邮寄到行政机关等政府工作场所,每次律师也都会强调当事人:一定要发EMS快递!当事人就会很费解,甚至会有少数当事人和律师辩论:“顺丰明明比EMS快!为什么我非要用EMS?难道你们是想变相拖延时间吗?”
如果屏幕前正在阅读的您恰好有相似的疑问,那么恭喜您,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做的非常不错,至于为什么选择EMS,不选其他的快递公司承揽,您接着往下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可知,在我国,只有EMS快递是邮寄国家机关公文的唯一适格主体,其他快递均无权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否则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EMS的寄递区域明显大于其他快递的寄递区域。在顺丰、中通等快递公司还未成立的年代,EMS快递员就已经骑着自行车开始挨家挨户的送件了,相信这个场景是可以想象得到的。那个时候,EMS快递就已经遍及全国的每一个城市、每一条街道了。可反观现在,在我国的偏远山村,交通极其不发达,这些地方是没有顺丰、中通等快递的,而正是这些地方的人们,往往在遭到不法侵害时,不知道如何寻求救济。
并且,EMS快递十分可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众所周知,在上个世纪90年代,人们寄快递时往往会采用“挂号信”的方式,因为“挂号信”会返给寄件人一个回执,记录的内容多为何时何地何人签收等。上法第十一条,就是防止受送达人“耍猫腻”,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时间,而特意设立的。要知道,在顺丰、中通等快递公司一般情形是不会有此种形式的。
最后,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由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该解除决定是由用人单位作出时,则须由用人单位对其解除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已履行通知解除的程序及具体解除事由是明晰纷争的关键。所以,如果当事人选择了EMS快递,如果真的涉及到了诉讼,那么在诉讼的举证环节中抢占先机,乃至引起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
相信看到这里,读者对于为什么非要用EMS快递也有了一个清楚地了解。不过,如果您真的遇到了法律问题,还是建议您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千万要保障好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