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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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及法律后果

最近,我们在审查一些诉责险业务时,看到部分案件,比如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买卖双方提到,让另外一家公司收货,因此,起诉时,原告认为两家公司经营混同,把收货公司也作为被告要求保全其名下资产,对此,我们一般都不建议保险公司承保,因为认定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证据,需要非常充分。那么,如何来认定公司人格混同呢?人格混同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及法律后果

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

多年前,我们曾代理过一个劳动工伤案件,因治疗花费时间很长,该案件拖的时间也很长,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高额的工伤索赔,把公司所有员工除了这名工伤员工外,都转入同一个地方的新公司,旧公司的机器设备等都转入新公司名下。因注册时间相差数年,地名有变动,导致两家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实际上系同一地点、同一办公楼。我们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工伤后到受理案件期间,两家公司的社保、员工纳税资料,发现旧公司的员工在某个时间段,集体转入了新公司,通过庭审调查,法院也了解到两公司在一处经营,特别是,新公司接收旧公司其他员工(包括财务人员、实际控制人)后,新公司财务人员、实际控制人继续与工伤员工对接,办理发放工资等事宜。据此,法院最终认定两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支持了劳动者主张的要求新公司连带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此外,我们通过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来分析公司人格混同是如何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1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及法律后果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因素

2裁判理由: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因素

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

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三是三个公司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

裁判结果: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从哪些方面寻找人格混同的证据呢?

通常从财产、组织机构、业务、混同持续时间等方面入手,可以通过如下方面寻找突破口:1、查询企业内档,核实企业资产信息是否存在未变更及其他混同情形、查看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一,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等;2、实地查看、调查企业的经营场所,咨询当地物业公司及其员工;3、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财务账簿、社保资料、员工纳税资料等;4、收集企业与第三方交易信息,比如发票信息抬头信息,签收单签名信息等等;5、针对上市公司,可收集分析财务审计报告及再投资信息等;6、对企业的所有经营账簿持高度质疑,从财务审计报告及第三方交易信息入手查询人格混同的持续性,对于交易信息,还需考虑是否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等,公司名下财产是否被其他公司随意处分、资金流向方面,公司的财会账簿是否都有记载、公司的营业场所、设备及办公用品是否难分彼此。

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及法律后果

寻找人格混同的证据

4不一定构成人格混同的情形?

1、人格独立还表现为其财产状况的独立和明晰,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下,“董事长等高管、股东同一”并不自然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原理”中的“人格混同”之情形;2、虽接收、使用其他公司少量资金,但从公司总体实际运营情况和财务审计情况来看,异常资金收支并不一定会实质性动摇公司的财产基础。3、虽然公司在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高管任职等方面确实存在时间或者空间上交叉的情形,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若干外在表征,但上述外在表征尚不足以证实上述公司在财产、组织机构、业务等方面存在持续的重叠情形,更不足以证实上述外在表征与公司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5需要注意的问题?

1、只有因滥用公司人格而受到损失的公司债权人才能提起公司人格否认的诉讼请求;2、须是公司股东有滥用被控制公司人格的行为;3、说明滥用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滥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找准被告;4、分析原始债权是否过诉讼时效;5、非持股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作为人格混同依据;6、法人人格混同判决的时间效力,只是一时一事地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具有相对性和特定性。

6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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