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怎么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追究实际控制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中,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可依据这两个条追究实际控制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法人的出资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法人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侵害法人利益的情况主要是借助“关联关系”进行的。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关联交易本身是一种中性的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营利法人的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法人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法人利用与从属法人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法人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法人和其他出资人利益。为此,各国对关联交易都有或繁或简的相关规定,调整关联关系,保护从属法人及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新近发现,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的方式已经由原先的单向性资产掠夺转变为以股价套现为主、资产变性为辅的多渠道“掏空”,特别是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手段实施掠夺,出现了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和隐性化倾向,方法更隐蔽,监管难度更大。
《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第2款原则规定了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处理,利用关联关系致使法人遭受损害的,应当就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判断一项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对此理论上并未达成共识。美国公司法学者罗伯特·C·克拉克教授主张,可以单独或者综合运用以下两种方法来认定关联交易公平与否:一是可获得的条件比较法;二是竞争市场比较法。尽管这两种方法都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但各国基本上还是依据两种方法的路径来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其中,交易的价格是关键。美国法院通常采用尊重商业判断的做法,来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法院认为,交易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下,董事会比法院更有能力判断价值问题,因此会尊重董事会的选择,除非异议股东能够证明董事会所接受的价格明显过低,或者不是可获得交易条件的结果。相反,如果一项交易属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间的交易,或与公司董事、高管有利害关系的控制权转移,或者通过控股股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合并实现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即交易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下,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受到私利的玷污的质疑,法院就不太相信董事会的判断,而是更愿意考虑一个自愿进行交易、有判断能力且掌握全部信息的买方所可能给出的价格,即第三方价格。除此之外,公允价格确定的标准,还包括拍卖标准、清算标准、第三方报价标准、“愿买愿卖”、市场价值等标准,依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标准。从审判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我国法院审理关联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的数量还比较少,对这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域外的做法可以作为我们研究相关审判工作的参考。(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