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运输死亡事故,矿企推诿责任,监管形同虚设,天理何在?

社会网编2023-03-05 20:422890

  2021年8月22日晚七点左右,已过晚饭点,妻子还见丈夫还没回来且电话也无法打通,于是叫同族人骑摩托寻找,结果非常悲惨的一幕发生了,在江西长河矿业矿山运道上一个下长斜坡处的地方车辆侧翻,发现时丈夫已命丧荒野。(详细证据,如需要有多个视频为证)

  图1:事故现场. 严重超载的石头

  事故发生地在江西省永丰县石马镇江西长河矿业公司矿石运道。需要指出的是,司机是从该公司运矿到县某化工厂。事故发生在矿区通往县道石北公路的内部运道上,该运道是公司运输矿石专用,为生产经营的必要组成部分,并非政府或其他单位主修和管理的公共道路,也非行政村之间的公共道路,其直接使用和受益的单位是长河矿业公司。在翻车现场,从刹车痕迹以及路面情况看,该处是一个大长斜下坡,车辆因严重超载、长途下坡等原因发生侧翻。

  图2: 矿区现场.运道起点. (安全.环评均不达标)

  需要指出的是,该运道长约3公里,既没有路面硬化也连基本的平整度都达不到,且沿途崎岖不平,遍地高低坑洼,整个运道没有一个警示标志(如转弯、限速、下坡),包括事发地高于10度以上的大长坡都没有安全防护栏或警示标志,所过之处扬尘漫天,环评又是如何通过?如此危险条件的运道怎能确保司机安全?难怪以前曾经发生8次翻车事故,而如此安全隐患严重、环保也不达标的运道,又是如何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许可,出事后为何能继续生产?

  图3:15度以上的“死亡斜坡”.往下是大长斜坡,事故发地

  可悲可叹的是,发生事故后矿山方强调是单方面道路交通事故和矿区无关,第一时间和安全责任脱钩。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知道是何缘故,事发后既没有来现场调查也没有组织双方协调。在死者家属通过网络信访后,当地镇政府才介入组织协调。

  在8月24日组织第一次所谓的调解中,矿山方强调无任何责任,出于人道只能给予3万元安慰金。当时在调解过程中,交警说车辆事故鉴定要1个月才能出具,所谓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要等车辆鉴定出来后5日后出具。

  令人诡异的是,不到2天也就是8月26日永丰县交警大队很快就根据江西新余某鉴定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鉴定报告(该报告内容显示车辆刹车、转向以及车况都没问题),然后8月26日下午永丰县交警就“高效快速”地出具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有意回避陡坡、长坡道路险情、严重超载等关键因素,偏袒矿企认定死者全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作为矿山运输通道发生的事故应出具的是“交通事故结论报告”而非“事故责任认定书”,矿企也是利用了死者家属不懂的弱点以此为突破,往死者方面进行“法律”施压,企图将责任全部退往死者家属,撇开矿方责任特别是道路不符安全标准、严重超载等安全方面的失责。本次事故本质上就是发生在道路外矿区专用通道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而不应以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来处理。因为该通道是矿区生产运输的专用通道,是矿区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组成部分,属于矿区延伸的管理和使用运道,加上矿区严重超载50吨以上,根据国家矿山管理相关法律,矿方就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安全,出现事故有负责的义务,而非他们所说的无责任。

  果不其然,在后续所谓调解中,矿山公司以及镇政府在所谓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后,不断地向家属强调是死者“单方全责事故”,要接受现实之类。以此同时,矿区还是在正常生产经营。当死者家属打电话到县应急局主管矿山部门时,对方接线人说这个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但也不否认和矿山方有一定联系。

  需要指出的是,在三轮的协商中,死者家属都是本着合法合理的诉求按最底线进行要求,而矿山方坚持给区区几万元的所谓人道安慰金,不断强调和企业没任何责任,政府也不从客观公正角度来进行调解,反而不断以“死者全责”上做文章想让死者家属妥协。

  事故发生后依然继续开车,往来大货车司机还是在心惊胆战的驾驶车辆行走在该“死亡运道”。

  图4:运矿继续,悲剧续演?

  死者家属在万般无奈下,刚巧该矿运输通道中有一段大约200米的距离要通过死者合法林权证的区域,于是家属将一辆小车放在该通道上,矿山车辆自然就不能通行。强调的是,该段路是死者私人合法财产,之前矿山通过时也没有给死者任何补偿或协议。

  事情发生后,矿山方纠集矿山几十个司机驾驶车辆堵塞在县路企图让政府对死者施压,而据说有个别警察不顾死者将车辆放置在合法产权林地客观事实,说如果不挪开车辆要“立案拘留”之类的话语,企图用公权力迫使家属就范。

  死者年龄39岁,是家庭顶梁柱,上有2个年过七旬的父母要赡养,且体弱多病;下有3个未成年的小孩,未来何以为继?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存在不作为?否则,不久后悲剧将会继续不断的重演。令人悲叹的是。据传闻,许多司机为了生活,没办法要接受公司的所谓“生死状”即出现事故自负责任,与公司无关。对此,矿山公司早就想好了一切招数,包括运输单据、输运合同、超载吨位记录等所有证据都预先做好了防范,绝不让司机取得证据,诸多司机也有苦难言,有理难诉,万一出现事故,也真的只能是生死由命了!

  希望公道未泯,良知尚存!

  四、相关诉求:1、要求矿企江西长河公司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并给予家属最低要求金额的事故赔偿。给死者濒临毁灭的家庭(2老3少)一个公道的处理。

  2、请求对江西长河矿业进行违规查处,核查是否存在应急局矿山、环保等相关主管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或渎职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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