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这个无良心企业
讲述一下本人的亲身经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首先建议有想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朋友,一定多看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面好多已经判决过的案件,非常非常有借鉴意义。这个网站真的很好。
本人XXX,性别:X, 系山东省龙口市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法定代表人:王仁辉,职务:主要负责人,住所:山东省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2018年11月,手摸下腹部有肿块,12月吃中药调整了一个月,未见好转。2019年1月,到烟台毓璜顶医院检查并确诊是妇科病,属大病, 2月份动了手术。
2019年3月1日,由丈夫出面,向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申请长期病假,还申请单位在缴纳各种保险方面和病假工资方面予以照顾(在递交申请书之前,丈夫在网上查看资料得知在岗期间非因公患病应该享受一定数额的病假工资)。
单位不按时工资,2019年3月份工资6月份才发放,之前单位在一起共事的有个工作微信群,每月由管理组长上传工资表的照片,3月份我的工资为0元,丈夫一看没有工资,特意叮嘱我今后凡是与单位的人员联系,必须要电话录音。电话询问了管理组长,组长说询问分管劳资的副经理,该副经理明确答复说没有病假工资。
原本2020年4月份办理病退,因新冠疫情影响,病退的事一直拖到了2020年8月上旬,单位劳资科的人员电话通知去指定医院检查,为办理病退做准备。8月下旬,单位电话通知去劳资科办理离厂手续。之前丈夫叮嘱我一定要现场的对话录音。果不其然,给你挖坑设套了,劳资科工作人员一进门就让抄写《放弃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承诺书》,我按工作人员说的去做了。
2020年10月底,退休后第一次的工资打到银行卡上了,丈夫立即到人社局为我办理了退休证。之前和单位劳资科人员沟通个人想持有退休证,单位说你要着没用,反正以各种理由不给退休证,为的是造成职工维权困难,其实自己就可以到人社局窗口办理。后来才知道,退休证在主张自己权益方面有很大很大的用处,它能证明你和单位已经没有劳动关系,它能证明你能在退休后才能享受的各种待遇,比如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
2020年11月初,向仲裁委递交申请书,主张我的病假工资20247元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24117元,仲裁委说主张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需有卫健局的证明,拿着退休证、户口本去卫健局开出证明。仲裁委想给双方调解,但单位只想支付3.7万,我丈夫坚决不同意。28天后,仲裁开庭了,当庭播放了在单位抄写承诺书时的现场录音,单位委托人也拿出我抄写的承诺书,坚持说这是我自愿签订的,没有强迫。
仲裁庭说该劳动纠纷暂时中止,需要我到法院将承诺书撤销或判定无效,法院判决书下来后,再接着仲裁。
2020年12月初,去法院立案,赶上年底法院要统计结案率,所有案件延缓审核或延缓立案,一直等了一个多月才立案,这个案件我只写了申请法院判定该承诺书无效,没提钱的问题,本来我丈夫是坚决不同意调解的,法院总的说来还是倾向于调解,说该承诺书判定无效需要哪方面的要件,判定撤销需要哪方面的要件,弄得我和丈夫也犹豫起来,好象我和丈夫再坚持法院开庭判决、不同意调解,就有可能判我败诉的感觉。单位愿意调解,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就象市场买菜,2.2万成交。约定的5天之内打款,还是额外拖了3天,没在约定期内打款,但最终还是给付了,时间大约是2012年1月底。
回到仲裁委,原来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已由法院解决,只剩一个病假工资了,接着打。
丈夫计算的病假工资是20247元,单位只同意给15000元,丈夫坚决不同意,一直到仲裁开庭这一天。开庭是2021年3月15日。仲裁委还是倾向于调解,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来回传话,就象到市场上买菜,1.9万元成交,说好7天内打款,15天了还没打款。 4月1号去仲裁委开出证明,再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11日法院将1.9万打到卡上。单位这样做无非是增加我的维权成本,不想让我舒舒服服的拿到钱,单位是不差钱。
后期,经常上网查资料,看了好多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面已经发生过的案件,非常非常有借鉴意义。回头想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这个钱,一个是诉状没写好,一个是没吃透法律条文的精髓,真就不应该放弃那2000多元。
这期间还有一个插曲,就是在岗期间的独生子女费问题,每年60元,钱不多,但公司还是昧着良心拒不发放。
本人的法律依据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2020年11月10日,网上信访《在岗期间的独生子女费问题》,卫健局答复:你反映的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应由所在单位发放,如单位拒绝发放,应通过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我将该问题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答复: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又将该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答复:因原告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原告起诉。
我就开始疑惑了,不属于仲裁和法院有强制执行力的机关受案范围,那么一定是行政机关以行政执法的方式解决了。
本人进行了第二次信访,2021年4月26日,卫健局答复:XXX在龙口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建立劳动关系日期为准)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由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企业申请领取。
本人于2021年4月2号写好上诉状,在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成功,7月3日收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答复:XXX要求龙泵公司支付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XXX起诉并无不当。综上,X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一段时间在网上看了好多法律条文,也看了好多判决书。独生子女奖励费仅有济南的初级法院判决企业败诉的,绝大多数和我的情况一样。我思考过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但《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与这个事件最接近的,我认为就是第五项,我再查询《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未对独生子女奖励费的事设定行政强制方面条文,也就是说从国家立法层面,就没想完全支持独生子女奖励费的权益,这点费用不影响社会安定,和劳动报酬有着本质上不同,实质上就是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去做,企业坚决不做,法律也不管。“法无明文不可为”是正确的。
只能从道德方面谴责一下,从法律方面,你真不能把这个无良心企业怎么样。
还有,该企业未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本人退休前2019年和2020年休病假,不享受年休假,2018年以前的又过了仲裁时效。正常退休的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多看看中国裁判文书网,如何计算年休假。 2019年烟台中院下发的文件,烟中法[2019]58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五十五、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特殊时效。仲裁时效自年度结束之次日起算,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征得劳动者本人意愿,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自跨年度结束之次日起算。
朋友们,结合自身的情况,擦亮眼睛,保护好自己的权利,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无论主张自己的何种权利,一定多收集、保留证据,还有就是一定注意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好的企业固然很多,但信誉不良,没有良心的企业,还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