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沙坪坝区法院来电

社会网编2023-03-04 20:332340

  今日中午,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的“02365483241”的一个女工作人Y员来电:

  Y:

  “你是江礼勇死亡一案詹兴惠的代理人吗?”

  代理人:

  “是的;请问,你代表谁发问?”

  Y:

  “我是沙区人民法院;据悉,你已向我院就江礼勇死亡一案提出申诉,认为此案判决程序违法,要求重审”。

  代理人:

  “事实上,本案已经终审,代理人已就此向沙检、重庆市一检提请抗诉,但已被拒绝;当事人不得不向中央政法委提出举报;理由是:

  原审不但程序违法,而且承办法官、检察官还涉嫌编造谎言,以掩盖其程序违法;具体事实是:

  1,原审裁判据以认定事实的依据是:

  以鉴定人在已经收取当事人800出庭费后,却拒绝依法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原审裁判认定:

  “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立即出庭作证,又拒绝延期开庭”。

  但这一认定,却在本案庭审笔录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而且,这一认定显然不能与鉴定人在开庭前已经收取原告800元的法律事实作出符合逻辑的解释:难道原告在开庭前向鉴定人缴纳800元出庭费的事实,不是意味着原告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吗?

  鉴定人收取了800元出庭费的事实,不是意味着鉴定人承诺其出庭作证吗”?

  Y:

  “根据承办法官王梁的电话笔录证明:

  你代理人当时是拒绝延期开庭的,因此判决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并无不妥、程序合法”。

  代理人:

  “请你注意:

  该电话笔录的日期是2012年11月26日;而关于代理人表示拒绝延期开庭的意见,仅仅是双方协商的初步意见;而之后代理人却是同意了王梁延期开庭的意见;恰恰是王梁改口,称:

  “还是如期开庭吧,我尽量要求鉴定人到时出庭作证”。

  由此可见:

  一审承办法官王梁故意隐瞒了电话中的这一重要情节。即使如电话笔录所言,王梁也并没有同意鉴定人要求延期开庭的请求。

  因此,王梁那份“电话笔录”不能证明原告拒绝延期开庭的认定;而鉴定人已收取出庭费的法律事实,无可置疑地证明了其司法鉴定意见已无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法律要件。

  所以,现在来讨论原告是否拒绝延期开庭,已经没有事实基础。

  就法律适用而言,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4款,本案采信鉴定人拒绝依法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都是非法的”。

  Y:

  “我将把你的意见向领导反映”。

  后语:

  代理人并没有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再次提出申诉,因为,程序法并没有如此规定;很有可能的是:中央政法委已将举报材料移送沙区法院,而沙区法院才不得不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可能就是王梁的书记员杨婷婷)向代理人打个电话,以敷衍了事。

  如果真是如此,代理人将再次向中央政法委提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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