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威宁龙场管洪训挖机被盗的损失该谁赔偿的投诉
投诉人:管庆开,男,汉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龙场镇白花村谷山组,身份证号码:522427197706161314,电话:13698551751
投诉人:管洪训,男,汉族,1999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22427199902157258,电话:15117682699,系管庆开之子
被投诉人:李鹏春,男,系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队长,系警匪
被投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济宁市分公司
被投诉人: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野鸭乡阳关村小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60939024D
被投诉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投诉的焦点:
因贵州省威宁县龙场镇白花村谷山组管洪训在甘肃省景泰县挖掘机(蓝色山重228型)被盗,向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后,景泰县刑侦大队一中队队长李鹏春勾结盗窃挖掘机的李维千不给予侦破,导致价值106万元的蓝色山重228型挖掘机被李鹏春、李恩、李维千强行占为己有31个月。因挖掘机由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替代投诉人管庆开、管洪训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购买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整机盗抢保险。并在蓝色山重228型挖掘机上安装了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完全监测蓝色山重228型挖掘机的所在位置。投诉人管洪训在挖机被李维千盗窃的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向贵州山建工程机械公司报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失效为由拒赔”,贵州山建工程机械公司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投诉人管庆开、管洪训赔偿贵州山建工程有限公司挖机贷款合计658202元,导致把管庆开身份拉黑,银行卡拉黑。并给管庆开、管洪训造成的经济损失200多万元该谁来赔偿。
投诉人投诉的经过如下:
投诉人拥有的山重蓝色挖机价值106万元(老挖机抵押30万元,实际分期付款76万元)TRONG牌挖掘机一台,由管洪训经营,2017年6月3日管庆开与李恩(重庆市人),身份证号:510223196904100315达成《挖掘机租赁合同》租赁期至2018年1月3日,租赁费为每月45000元,施工地点为景泰县红水镇泳泽矿业公司八标段土石方挖掘工程。合同签订后,投诉人履行合同。2017年6月25日,李维千将山重蓝色挖掘机228型盗窃归己有。管洪训向景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警官李鹏春报案,李鹏春回答称:“你到法院去起诉,公安局管不了。”同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报案,向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报案,因为购买山重228型挖机时,贵州山建工程机械公司代替投诉人向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给山重228型挖掘机购买了57万元的整机盗抢保险。
根据保险条款整机被盗窃第二条:由于外来的且有明显作案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整机(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之规定,投诉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管庆开制作了《拒付通知书》称:“……五、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即GPS)失效所发生的盗窃或抢劫损失。”GPS失效不是投诉人的责任,而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责任,因为保险单里规定清楚。显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投诉人下达的《拒付通知书》错误,显然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由于山重228型挖机被李维千窃走后,导致管庆开、管训无法按月支付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山重228型挖机的分期付款,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将投诉人管庆开作为被告起诉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该法院立案后制作了(2017)黔0115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书》判管庆开支付公司贷款549200元,以549200元为基数按照0.8%向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92266元,案件受理费7843元,执行费8893元,合计658202元的判决错误。首先,管庆开不是被告,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才是被告,管庆开依法是第三人。第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整机盗抢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清楚:“并经公安机关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整机(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根据该条规定,被告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不是管庆开。第三、GPS失效是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责任,不是管庆开、管洪训的责任。因为228型挖掘机销售给管庆开是2016年4月12日,保盗时间是3年,即至2019年4月11日。挖掘机被李维千盗窃时间是2017年6月25日,在保盗期内,故保险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管庆开制作的《拒付通知书》错误,法院采信错误的证据定案错误。故管庆开不是本案被告,而是第三人,被告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故贵州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黔0115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书》判管庆开支付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贷款、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合计658202元的判决错误,即诉讼主体错误。
由于228型挖机被李维千盗窃,管洪训报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李鹏春不侦破此案后,管洪训通过凯迪网、天涯社区多次求救,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将李维千抓获移送检察院逮捕法院判决书,将李维千绳之依法。将管洪训经营的228型挖机侦破,侦破时间是2020年10月20日,盗窃时间是2017年6月25日,导致管洪训无法经营该挖掘机31个月。经管洪训上访后,贵州省各级公安机关到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调卷,卷宗显示: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渎职失职成立,甘肃省公安厅认可:景泰县公安局接出警错误。不是接出警错误,而是直接渎职失职给管庆开,管洪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98609元。通过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调查:“经调查了解,管洪训的挖掘机于2017年6月25日被盗窃,至2020年11月份景泰县人民法院发还给当事人管洪训,期间管洪训及其家人无法正常使用此(蓝色山重228型)挖掘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黔0225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书》判管庆开支付贵州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款项错了没有?诉讼主体是管庆开吗?
管洪训到甘肃省白银市起诉景泰县公安局,人民法院不给予立案。就这样将该案欠拖不结,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将管庆开拉黑成为不信之中华民族。
综上所述:由于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渎职失职不侦破案件,导致管洪训228型挖机被李维千盗窃归己有31个月,给管庆开、管洪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98609元,由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错误受理管庆开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导致管庆开被拉黑,造成的经济损失2598609元没有得到正确赔偿。根据管庆开所有,管洪训经营的228型挖机的保险时间2016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被盗窃时间是2017年6月25日,在保盗范围内被盗且该挖机购买“整机盗抢保险。”现公安机关已侦破调查清楚,敬请上级责令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将管庆开、管洪训的经济损失赔偿清楚,不要再让管洪训再到北京上访了!
投诉人:管庆开、管洪训
2022年5月28日
附件:1、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2、威宁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情况说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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