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交通事故认定书,探究洛阳究竟是法制社会还是人治社会
我叫霍博文,男,汉族,1997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陈宅村二组131号,身份证号:410327199704271014。电话17621549679。
2021年1月6日18时15分许,我驾驶车辆豫CBS617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洛阳西环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未变道,天黑无路灯,我开启车辆灯光,忽然快速路右侧横穿一辆电动车,反应过来急忙刹车,造成了对方刘进军受伤。我急忙联系报案,打110/120赶紧抢救伤者刘进军。
在2021年3月11日,交警部门通知可以领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拿到认定书的时候都彻底懵了,认定我负主要责任,认定我与南往北行驶的刘进军发生追尾事故,对于刘进军横穿马路只字未提。我当时就提出异议,车辆安装的有行车记录仪,当时清晰的记录了刘进军车辆的状态,我由南往北正常行驶在快车道第二车道,驾驶期间未变道,刘进军骑电动车呈东西状态突然出现在我面前,这个是明显的横穿马路的事实,整个事故的起因就是因为刘进军从东侧慢车道翻越绿化带到快车道,然后横穿快车道回家抄近道的动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今怎么变成一个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追尾事故了,如此荒唐的事故认定,法制何在,天理何在。我当天向上级提交了复议申请材料,也附了一份我手机在事故发生后用手机翻录的行车记录仪视频。
交警到达事故现场的第一时间我都已经将行车拉记录仪交给民警,而责任认定书认定刘进军由南往北行驶,我的车前部与刘进军左侧电动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开车时我习惯使用高德手机导航软件,全程按照语音提示速度行驶,未提示我超速。并且这个路段是两侧绿化带隔离的洛阳城市西环快速路,至于刘进军怎么进入这个封闭的快车道、从哪里进入的这个城市快速路,民警董警官只回答不知道。
2021年3月15日我去取回行程记录仪,却被告知行车车记录仪不知放置何处了,行车记录仪你自己去找,最后在柜子抽屉找了一大遍才找到了行车记录仪,但是里面的内存卡不见了,询问办理此案的董警官,董警官回复:忘了放哪里了,随后给你找。在我的委托律师申请复核依法调卷时,长春交巡大队董警官无故拒绝我的申请,百般阻挠,多次以领导不在无法提供推脱。董警官实在是知法不为法,欺负老百姓,损害我的权益!多次电话和上门要求找回内存卡,民警回复说会找找,找到通知你来拿。
2001年3月29日周一,我一大早又赶到交警队去取行车记录仪的内存卡,民警找了半天说找不到了,说内存卡估计丢了,我这里有四张别人的内存卡,不行你拿一张别人的内存卡,我说我只是需要我自己的那个存的有视频资料的内存卡,民警回复随后给你找。事故重要且直接的证据(行车记录仪卡)都能丢失,他们为了枉法办案,还有什么做不出来的,如果不是我手机翻录存的有行程记录仪视频,估计这个事故认定书就死无对证了。
2021年4月15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洛公交结论字(2021)第060号复核结论:该事故认定事实不清,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应当重新调查后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洛公交结论字(2021)第060号复核结论下达后,长春交巡大队开始安排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机构进行车辆分析鉴定,在2021年5月13号收到了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刘进军驾驶的无号牌的二轮电动车由南偏东向北偏西方向行驶。送检车辆为两轮电动自行车,豫CBS617号轻型货车前部右侧与电动车二轮车左后部发生碰撞。
当我看到这个鉴定报告时瞬间觉得终于有一个公正的司法鉴定了,因为行车记录仪清晰的记录和还原了整个交通事故的全部过程,正是因为刘进军的突然违章压实线左转造成了整个事故的发生。第一时间我赶紧写了针对行驶方向鉴定结论意见送到长春交警大队。当我把这个材料送到时候,负责该交通事故的董警官说:听说因为上次的责任认定书去上访了,你不服你可以去法院起诉,我们的这个结果是领导开会讨论的,不是说改就能改的。我说我还是坚持基本事实原则,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能证明和说明一切,我正常行驶,他突然横穿出现,你叫我怎么办,我都躲避不及,没有刘进军的横穿,哪有这个交通事故,现在鉴定也出来了,证明刘进军横穿。
2018年5月18号,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第4103051202100000101号下达,在事情经过的描述:我驾驶豫CBS617货车沿丝路大道由南往北行驶时,遇刘进军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丝路大道主路由南往北行驶该处时由南偏东向北偏西方向左拐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认为我在机动车道超速行驶,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应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刘进军未遵守交通安全的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应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对此我有几点不理解,也逐一提出: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1条之规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而非谁弱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谁找关系谁有理。根据以上违法情形分析,明显可以看出,我的违法行为并非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却认定我在本案中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与承担次要责任的刘进军的严重违法相比较,明显不公。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通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我负事故次要责任,刘进军负事故主要责任,首先电动二轮自行车在快速路的机动车道根本无路权,其次是电动二轮车的肆意横穿变道的视频证据。
本案事故发生在西环路上,西环路被洛阳市交通部门认定为城市快速路。根据《洛阳市城市区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通告》的规定,本案事故地点属于城市区快速路,禁止行人、摩托车、电动车、机动三轮车等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上路行驶。《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5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非机动车不得驶入城市快速路。但是事故发生地位于西环快速路的中间单行道上,前后无路口交叉,该路口往北300米直达谷水立交高架桥。但是交警认定书却标注此位置位于丝路大道与兴业路交叉口南,把发生事故的地点从快车道歪曲成慢车道上位置,这也和事故发生地完全不符。事故认定书也确认路口处的中央隔离花坛内竖有禁止左转标志,这就更加可笑验证了刘进军压实线左转还能负次责的事故认定书,简直把一份有法律公信力的事故认定书当儿戏一样随意书写。
刘进军系涧西区尤东村村民,在其住院治疗期间,经与其附近村民了解,附近村民为了回家方便,都是在该事故路段横穿丝路大道主路,翻越绿化隔离带,拐进左侧道路回家。该表述也与事故发生状态及事实完全吻合,也可以说明刘进军准备横穿时发生事故的事实。刘进军准备横穿道路通行,在通行时没有仔细观察道路通行情况,未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就想侥幸快速通过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我降低速度通行,一样会避之不及发生碰撞事故。
洛阳的环城快速路,禁止非机动车行驶,道路所有路口都有标牌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提示,中间单向4快车道是上谷水立交桥的干道,两侧慢车道才是机动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混合车道。这个单向的4快车道往前500米就是谷水立交,这个快速路段没有设立任何红绿灯和斑马线,没有任何的出口和岔路,两侧都是高高的道牙和绿化带。我后来打听,道路左侧是刘进军的涧西区尤东村的家,有人经常扛着电动车自行车横穿快速路的目的就是为了抄近道回家。
其次,刘进军电动车压实线从东侧第一车道横穿到第二车道,中间为白色实线,这个横穿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从南往北行驶,在第二车道从未变道,刘进军骑着电动车从东往西横穿,突然的出现确实吓得我不知所措。我认为这次道路横穿行为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应该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车辆行驶轨迹、车辆动机、事故原因入手,并且以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证据为责任划分依据,而不是谁受伤谁有理的角度出发,单方面以受害人的陈述而确定责任划分,并且至今未调查刘进军左拐的动机和原因。
2如果是高速公路,这个事情就很简单明了,但是环城快速路基本等于半个高速,如果道路这样的规划设计,这样的道牙和绿化带也阻止不了非机动车和人员的肆意穿插,法律也真的没有存在意义。如果遇到有自杀倾向或者故意碰瓷这类原因,如果事发没有行车记录仪,我真的有理说不清了。
3在第一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前两个月,长春交巡大队董警官用两个月的时间调查此事故,期间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做鉴定,对事故发生原因和动机不做调查,仅仅针对我单方面做一个车速认定,并且认定我速度72.7公里。直到行政复议的结果判定事实不清时候,长春交巡大队才开始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刘进军的车辆进行认定,为何第一次的事故认定书下达前的两个月内不去做认定。
3针对第二次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的刘进军左拐的描述,尤其是压实线的左转,询问董警官为何把横穿描述成左拐,是不是因为封闭道路的东边是回家的路。董警官解释:当事人不做解释,你可以理解为左拐,但不能猜测人家是横穿。我回答:这个路是西环快速路啊,前后几公里没有路口,两边都是绿化带给隔离着,刘进军左拐的动机是啥?可是刘进军是压实线的突然左拐啊,突然的变道压实线可是承担全责的。董警官回答:这个就说不清当事人想干啥了。我说:行车记录仪可是现场第一证据啊,能完整反映整个事实经过。董警官称:行车记录仪只是我们了解案情的参考,并不能作为一个直接证据,我们的调查才是确定事故认定书的依据和标准。这是能够多么无视法律和事实才能做出这样的事说出这样的话。
4第一次交通事故认定书,长春交巡大队所做第4103051202100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难以使人信服,明显违背事实及法律依据,认定刘进军由南往北行驶,我驾驶车辆与刘进军接触的追尾事故。
第二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进军左拐(东南向西北方向行驶),我车左前与刘进军电动车左后方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
第一次事故认定认定我追尾,对于电动车横穿只字不提:第二次认定电动车左拐。两次完全主题颠倒的认定,竟然都是我的主责,这责任认定依据的哪条法规,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如何违规行驶都是有理有据?还是民警知法犯法,行车记录的视频难道就不问不看,试问,一个交通事故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的刘进军电动车行驶轨迹,但是都判定我主责,让我如何相信长春交巡大队的办案质量水平,如何能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分明是民警人为在故意掌控责任划分。
5事故发生后,我的车主公司第一时间安排律师对接来处理这个事故,但是我的代理律师多次前往长春交巡大队,未能调取任何该事故的材料,办案民警董警官也是百般阻扰,说话难听、各种刁难。长春交巡大队的民警不让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律师查阅、复制证据材料和卷宗,更让申请人有理由认为民警明显偏袒一方,处理不公。
在交通事故认定关键阶段,这么诡异的内存卡丢失,这个可是划分证据的核心证明资料,长春交巡大队居然搪塞回复,仅仅以丢了作为理由,试问,如果不是我在事故发生后手机录了当时的一小段视频,清晰看到刘进军的电动车横穿,如果当时没有录,没有这核心的视频证据,如何能还原事故发生的真相。事故认定也不以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为判断依据,仅仅以谁受伤谁有理来敷衍了事。在申请复议期间,对于长春交巡大队做出不公正的交通认定书,我向上级实名举报。
期间我多次前往交警队,协调能否出一个证明,证明我的内存卡在交警队期间丢失,董新成和王俊峰两位民警均以有事找领导为由推脱,我多次寻找领导均找不到或者外出开会应付。该交警队位置正好位于刘进军所在尤东村边,附近村民在交警队门口抽烟聊起来时候,曾经劝我,需要找人找关系才能决定事故认定书,小伙子赶紧找人送钱吧。我说,这个不怕,我有行车记录仪,记录整个过程。
青天大老爷们,视频证据的核心内存卡能无缘无故的消失,这个是我能说明交通事故的唯一证据啊,民警整个过程的对待证据链随意性丢失,办案过程中警官人为干预和阻扰,不以事故发生的视频来划分责任,究竟是有什么关系在左右一个交通事故的认定书,究竟民警收了什么好处在掩盖事实和毁灭证据。
事故发生后的这几个月,我深刻感受到交警部门各种区别对待和不公正待遇,多次斥责我和代理律师,几个月未能调取任何材料。我深刻感觉到这样一个事故,是当地人情和长春交巡大队暗自勾结、人为操作的事故认定,这一彻头彻尾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是一个贪污受贿的人情认定书。
我实在不能理解,如果交通法规是别人用来碰瓷和肆意违章践踏的,视频证据还不如董警官人为调查资料重要,这些法规和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究竟还有没群众监督的意义。
事故发生后,理解家属的不易,我也积极筹措刘进军的医疗费,刘进军检查期间多次去医院帮忙协助,我前后缴纳十几万的费用了,我愿意承担我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这样的处理结果给法制社会抹黑,让公安部门形象受损,让个人蒙冤。请求上级政府查清事实,处理作奸犯科之人,作废事故认定结果,还法制清明、还个人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