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是什么

社会网编2022-04-30 15:084550

潍坊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规定如下: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限额结算。

(一)产前检查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 800 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 2200 元。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非剖宫产 3000 元,剖宫产 4000 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500 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三)流产医疗费。限额标准: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为 400 元,4 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为 800 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标准 200 元;绝育(复通)手术,限额标准 1500 元。

(五)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补助金。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本市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 50% 享受生育补助金生育医疗费,目前本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补助金标准为1100元生育医疗费,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50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待遇低于生育补助金标准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差额。

(六)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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