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明星影视剧照授权做广告宣传是否合法

财经网编2023-03-01 16:013190

  2021年业已过大半,上半年的品牌代言江湖可谓亮点频频。随着各位流量花生成为了诸多大牌代言人的中坚力量,越来越多的奇妙化学反应开始在鲜肉鲜花和品牌中间发生。

  一贯强调格调和level的奢侈品牌正在经历年轻化转型的阵痛,流量代言人所带来的甜头不断逼迫一众老牌奢侈品放下架子,适应这个“流量为王”的新时代,而另一头,从未有过代言人的超级电商平台也将目光瞄准了年轻爱豆,用铺天盖地的资源搭建着共赢桥梁。

  带货能力和舆情影响力之外,代言人好感度的意义也不断攀升,品牌挑选明星时开始更多考量其能够为自身带来的口碑赋值,尤其是强调“文化”和“知识”的产品,更是青睐于形象良好的明星。

  同时,“姜还是老的辣”一句绝不是说说而已,尽管流量江湖更替频繁,依旧不乏品牌选择携手“老伙伴”,力求将代言知晓度的优势利用到最大化。

  但是,在群雄角逐的环境下,很多小企业明显相去甚远。大品牌砸钱,砸当红艺人来为自己的品牌做宣传。这样的形势下,小企业在知名度、明星效应的影响下,更是难以生存。所以,早在几年前 一项新的成语横空出世-影视剧照联动性宣传。那么,什么是影视版权呢?为何中小型企业对它情有独钟呢?

  《建党伟业》剧照授权请联系

  什么是影视剧照授权-影视版权?

  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明星、艺人、个人、网络公司 等,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网络直播、短视频、电影、广告 等,播放原电影、电视剧内容,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如何拥有影视版权?

  在如此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男明星代言彩妆成为一种流行趋势,偶像极大程度地刺激了粉丝的购买欲望,而前文谈到,彩妆较其玩,不惜花重金也要请大牌明星代言。但是由一些明星代言的游戏,可能是因为广告词的影响,看起来非常的搞笑和雷人。

  拥有电影版权的影视公司,自己就是影片的发行方。所以一定会竭尽全力的去推广,宣传所拥有的电影版权。那么怎么宣传推广这些电影呢?首先,除了在院线播放外,在那个年代,还有一个重要的渠道那就是销售电影光盘以及印发电影海报,而最主要的宣传推广的方式就是销售电影光盘以及印发电影海报。在宣传推广中,电影公司会联合各企事业单位各知名品牌共同助推这些电影,这个时候,所授权的公司就可以在影视公司授权后,参与这部电影进行宣传推广。

  如何使用影视版权?

  当拥有版权的影视公司出具所授权的版权证明后,就可以合理地设计一些电影元素与品牌的产品相结合,这些电影元素,就包括了剧中主演,但是在设计的过程中,严禁使用形象大使品牌代言人之类的字样。因为所用的是影视剧照,而不是艺人的肖像。所以,不存在代言人,或品牌大使的存在。简单来讲,就是品牌结合影视来联动性宣传,而目的 就是宣传本部影视作品。

  那么使用影视剧照有没有侵权呢?

  其实,影视公司在宣传这部电影的时候,不单以DVD为载体,还有完整的电影海报在终端门店,影视公司需要用到电影里面的经典剧照,这些剧照是演员本人没错,但是演员拿走片酬后,宣传和推广这部电影艺人方是无权干涉的。

  回想那些企业,动不动拿几百甚至上千万的费用来邀请一位艺人代言,影视版权似乎有了巨大的优势。其实,邀请艺人代言也是一种"背水一战",层出不穷的艺人负面风波,例如前不久的“某一龙” “某徐坤”的微博假流量事件,再比如“某小璐” “某羽凡”的突出负面,这对品牌方其实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屋顶上的绿宝石》剧照授权

  那么影视剧照使用是否合法呢?其实,在法律案例上早已有了解释:

  2014年5月,我国台湾地区知名演员、歌手吴奇隆发现,北辰购物中心的羽西化妆品专柜在产品包装、宣传册以及专柜店招、海报、展板、促销设备设施等处使用了他在电视剧《步步惊情》中的剧照,进行产品宣传,而其本人并未授权这类使用。吴奇隆认为,这些使用客观上借助了他的影响力,使公众误认为他本人对羽西化妆品进行代言,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于是将北辰购物中心、羽西化妆品的生产商尚美公司、经销商欧莱雅公司一并起诉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等。

  北辰购物中心、尚美公司、欧莱雅公司答辩称,羽西化妆品使用的是电视剧《步步惊情》的剧照,早在该剧筹备初期,羽西化妆品就与著作权人唐人公司签署《电视剧植入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涉案五组剧照均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取得,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未使用吴奇隆的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和现实生活中的肖像,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吴奇隆肖像权的行为。既然吴奇隆已经从电视剧拍摄中获得报酬,将自己的形象融合在了《步步惊情》电视剧中,《步步惊情》的剧照反映出的形象就不再是吴奇隆个人,而是电视剧的主人公,使用剧照无需演员本人授权,演员本人也无权就剧照中的形象主张肖像侵权。

  演员能否对剧照在影视作品之外的商业使用主张肖像权?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2002年,话剧《茶馆》中“秦二爷”的扮演者、北京人民艺术剧院著名表演艺术家蓝天野,因其在《茶馆》中的剧照被北京天伦王朝饭店使用在广告展示架和灯箱上,将该饭店和《茶馆》著作权人北京电影制片厂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城法院认为,肖像多以作品形式存在,肖像作品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双重权利,两权利仅仅是聚合,不是吸收。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能湮灭肖像权。鉴于饭店使用的是集体剧照,且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二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肖像权。尽管如此,使用集体肖像应向原告支付使用费,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肖像使用费6000元及其他合理支出。

  最终,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在庭审最后阶段均表示有调解意愿,但是没有提出调解决案,法庭鉴于此给予原被告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如果双方在调解期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将择期宣判。张律师表示,此类案件一般会在一个月的时间宣判结果。而如今“双方都有和解的可能性”,一个月也是和解的期限。

  关于更多影视版权咨询或所需影视剧照授权,请咨询:135-2411-0304 。

  本文编辑:图治传媒

  部分资料参考:搜狐网 百度 中华 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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