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子女用父母工龄优惠购买的房改房到底归谁?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二、类案判决
(2021)皖0202民初3884号
法院认为部分节选:关于被告辩称九华山路的房屋并非张勤光遗产而是被告个人财产的意见,由于该房屋系登记在张勤光名下,被告手中持有房产证原件及购房时的缴费票据原件并不能证明张勤光有将该房屋赠与给被告的意思表示,且即使该房屋系被告实际出资购买,被告也不能因此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因为我国房改政策对于享有房改房资格的职工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房改政策看,房改房带有福利补助性和政策优惠性,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带有“人身”的色彩,而房改房的出售价格也并非该房产的市场价值。正是基于房改房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将子女出资购买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子女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本案中,九华山路的房屋是以张勤光的名义参加房改,即使该房屋系被告独自出资购买,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并不能因此而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若对该房屋有出资,可作为对父母享有的债权处理,其可另案主张权利。
三、法官说法
父母在购买房改房时,部分子女曾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父母与出资子女并未就房屋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父母去世后,分割遗产时,出资子女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与父母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析产继承;未出资的子女则认为房屋为父母的共同财产,出资子女所付购房款应视为对父母的赡养或与父母之间的债权债务。
【政策背景】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法官提示】
对于父母购房子女出资的情况,父母与出资子女就房屋权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子女的出资行为不足以变更房屋产权归属,所购得的房改房应为父母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作为父母的遗产。对于出资子女的出资额,可以作为父母向其所负债务以遗产进行清偿或在分割房屋份额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