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最低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最低工资”的含义,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 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 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最低工资的具体规定见《企业最低 工资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 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 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 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 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关于“正常劳动”的界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 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 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 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