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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编2022-04-29 19:515670

【答案解析】

1.【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决议无效及可撤销;股权转让

【答案】ABD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所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是有效决议,不符合无效或可撤销的决议。A、B两项错误,当选。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请求权,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该公司5年来“效益不错”,“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又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C项正确,不当选。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收购请求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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