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老赖”措施
限制“老赖”措施
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
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
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
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2、执行无证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无证房产亦可被执行。
3、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对被执行人未办理过户的房地产强制过户后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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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5、执行预售商品房。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6、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7、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8、执行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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