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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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是将判决的内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宣布。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宣判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宣告第一审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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