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对象有哪些?
以下对象在出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
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或鉴定:
(1) 列入《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2) 人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 进出境集装箱。
(5) 入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
物。
(6)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
包装物、铺垫材料,入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入境、出境、过境
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 入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 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
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 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 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 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 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 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 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