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公交车坠湖案:应尽快启动对违法拆迁官员的问责程序
【案情概况】
今天早晨,我的一位家住贵州贵阳的朋友给我发来一个微信链接《警方通报贵州安顺公交坠湖事件:司机不满拆迁 蓄意报复社会》。我简单看了一下,之后便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事情原委大概如下:2020年7月7日适逢一年一度高考的第一天,当天中午12时许,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公交车司机张某钢在正常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在缓慢行驶一小段距离之后,突然加速变道,将公交车开入水库,导致21人死亡15人受伤的人间惨剧。
【事件起因】
导致张某如此极端行径的直接原因是当天早晨8点30分左右,其了解到其承租的40平方米的公房被强制拆除,仅仅补偿72542.94元。之后安顺警方调查认为张某钢主观上有错,蓄意报复社会,但此事真的就这么简单吗?
据公众号安顺发布的公开报道,张某钢承租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柴油机厂的40平方米的自管公房,该房屋2016年列入了政府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但仅补偿72542.94元,因张某钢不认可该补偿数额,故未领取该补偿款,张某钢还申请了一套公租房,也未获政府批准。2020年7月7日早晨,张某钢发现自家房屋被强拆,当时张某钢甚至拨打了当地的政务服务热线,对房屋被拆除表达不满。
【律师说法】
政府拆房,张某钢不该让21位无辜冤魂来买单,我们在强烈谴责张某钢恶行的同时,也在深刻的反思,张某钢本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其之所以走上这一条不归路的原因是什么?当地政府有责任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我们都知道,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先补偿后搬迁”、“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的生计有保障”,是衡量政府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合法的一个重要标准。但安顺市的相关房屋征收部门真的做到了吗?张某钢承租的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按理说政府应当进行房屋改制,确认该房屋的私产属性,即是不房改,也应当继续安排给张某钢公房,让其继续承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但张某钢申请公房了,未获政府征收部门批准。
张某钢房屋40平方米,仅补偿72542元,这7万多元还包括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等,扣减之后,裸房的补偿单价仅1600、1700元左右,我不相信安顺作为一个地级市房屋市场价会这么低廉。因此,对于张某钢承租的公房,应当进行房改,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如果不能,则要继续安排公房让其承租,以确保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可相关政府都做到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张某钢的房屋是合法房屋,如果政府认为张某拒不搬迁,影响了城市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28条的规定,当地政府也应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司法执行程序,但根据报道,相关政府部门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这一系列行为。
【教训和建议】
补偿不合理,不合法,拆除不合法,房屋强拆后,又无人问津,无人负责,这对于原本生活就极其不顺的已经52岁的张某钢来说,无疑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个稻草,雪上加霜之余,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该极端事件发生后,经过媒体的报道,安顺官方当然也是“高度重视”,但遗憾的是,我们仅仅看到要对张某钢一个已死去的人的“严惩”,而对那些违法拆迁的官员,却没有任何的惩戒,这些人仍然在逍遥法外。
近年来,因为违法暴力强拆,导致的极端恶性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在血淋淋的事实面前,我们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一错再错,这无疑是对非法强拆官员的一种变相的放纵,如果仍然无视,还会有下个一“张某钢”出现。
综上,我强烈呼吁,请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及时介入,启动对违法违纪拆迁官员的问责,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党纪政纪乃至刑事责任,给舆论一个交代,给全国人民一个说法,以正视听,以儆效尤,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