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驾照登记器官捐献是典型的“搭车收费”(转载)
有媒体报道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有望年内实现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届时,居民在申领驾照时将对万一遇到车祸等意外情况死亡后,是否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以及捐献何种器官作出选择。(2011-04-25 西安晚报)
看到这则新闻,颇感到有些莫名其妙,申领驾照的管理什么时候划归卫生部门管理了?卫生部有什么权力要求车管部门在申领驾照的条件上增加器官捐献意愿登记呢?
据卫生部官员的介绍,要求在申领驾照时登记器官捐献意愿是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做法,据称国外很多国家都已有类似器官捐献环节,在发放驾照时,进行捐献意愿登记。驾照申领人签署一份器官捐献表,进行器官捐献的意愿登记。笔者对此无专门研究,无法核实上述说法是否属实,不过即便属实,从逻辑上说,也不能以西方存在类似的做法,所以我们就要做。因为根据该种逻辑,我们同样可以推论,既然我国不存在类似做法,西方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以他国有之,所以我国也必效之。这好似很懒惰的论证方法,不具有真正的科学性、合理性。
笔者注意到了卫生部官员的说法,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完善后,在申领驾照时,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选择捐或不捐,以及捐献何种器官。“每个人都有选择权。这是人权问题,不存在不愿意就是不光荣这类问题。”这话听起来貌似很尊重人权,很尊重选择自由。不过实际上掩盖了这样一种事实,那就是当登记器官捐献意愿成为领取驾照的条件时,登记者可以有选择登记同意捐献或者不同意捐献的权利,但是却没有不进行登记的权利。既然如此,那么强迫申领驾照者一定要作出选择,难道不是一种强制吗?既然是一种强制,我们又有不要追问,设置此项强制条件的理由是什么?卫生部门有何权利在申领驾照环节要求车辆管理部门增加此项强制性规定呢?
笔者进一步要追问的是,人体器官捐献的意愿为什么要和申领驾照挂钩呢?在现代公民社会里,行政管理活动无处不在,公民的很多日常活动都涉及行政管理,那么何以要在申领驾照时登记人体器官捐献意愿,而不是要在办理其他手续之时呢?办理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考取律师资格证,如此等等呢?也许卫生部想当然的认为,开车是一项危险的活动,十有八九要出生命危险吧?据我所知,与驾车相比较,还有很多的活动也是具有危险性的呀!
如果法律的角度来看问题,器官捐献意愿应该属于遗嘱的性质,属于个人私权利范围内的事,因此,遗嘱的做出是非常隐私的事情,并且直到其死亡发生之前,遗嘱人都可以因为想法的改变而修改遗嘱。卫生部门将本属于个人私权利范围内的事情,交给国家机关登记管理,毫无疑问是对于个人权利的不当干涉,更重要的是,如果登记人此后改变了想法怎么操作,还要祈求登记机关予以变更吗?如果果然如此,那么个人遗嘱的自由岂不是要交给国家机关来决定了?
人是社会性的存在物,社会的和谐存在以人的相互帮助为前提,因此,捐献器官绝对是一项莫大的善事儿。但是行善属于道德的范畴,国家机关绝没有理由随便想个理由、设置个行政程序,就可以要挟公民行善,这不仅违背法治原则,也让本打算行善的人感到恶心。笔者诚恳的希望,一心要做善事的卫生部门官员、专家,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这种“节外生枝”“搭车收费的事儿”还是尽量少想少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