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无照非法运营机动车黑车的危害
乘坐无照非法运营机动车黑车的危害具体如下:
1、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其驾驶员未参加过正规营运车辆驾驶培训,没有受过相应的安全教育指导,驾驶技术差,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经常违规超速行驶、超员载客、驾驶精力不集中,为追逐利益疲劳驾驶,交通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引发安全行车事故;
2、乘客权益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普遍存在欺诈乘客的现象,经常发生甩客、绕道、价格欺诈等,且维权难,乘客权益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保险手续不齐全,无正规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没有能力赔付,车主经常弃车逃跑,乘客的生命财产权益得不到保证,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痛苦和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3、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非法营运车辆未经有关部门定期检测,车辆技术状况差,每天都在超里程运行,没有时间进行日常的保养维护,安全性能低,发生机械事故几率大,车辆安全无保障。
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