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隐私”能揭示吗?

网编 326 0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不经他人允许,违反他人意志,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就是一种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镑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凡属公民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包括个人的日记、信件以及男女间的私生活等,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法制观念淡薄的人,常常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侵害别人隐私权。这种揭人隐私的行为,不仅是缺少道德修养,还是侵害公民名誉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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