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隆昌终止经营权引发群访事件,三人获公诉三人被拘留。
《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第三条规定:“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前述规定证明:市县政府变通方式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人员属于超越省政法委的职权,属于违法乱作为行为。
但是,2022年4月21日,隆昌检察院却制发了起诉书【见附件】。该起诉书主要证据是:2020年4月25日,交通局制发《终止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通告》,杜开玉、林代芬等上百车主不服,先后聚集上百人在交通局申诉无果作出欲跳楼动作及倒地装死动作,还聚集上百人在市政府门前请愿,先后去内江、成都、北京上访。 随后,隆昌公安局依据《刑法》293条以杜开玉、林代芬、孔祥银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公安局还对曾和英等三人予以了行政拘留】。经过审查,隆昌检察院对杜开玉等三人制作了起诉书,目前,该起诉书已经递交隆昌法院。
车主们认为,检察院起诉上访人员杜、林、孔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中央政法委五条要求规定,属于滥用刑法,侵害上访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事实是这样的:
武汉新冠病毒大流行后的,中央政府号召,尽快复工复产,解决就业难,要在年底解决全部穷人脱贫问题,但是,2020年4月25日,隆昌交通局却制发《终止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通告》。420 车主不服,到交通局表达诉求无果,激起杜、林等人作出欲跳楼的动作,杜等人昏倒。上百人还去政府群体信访申诉无果。接着,140人起诉。隆昌法院制发了两次裁定一次判决驳回车主的诉请。中院制发二次裁定,责令隆昌法院依法审理。但是,一个简单的确认违法与否案,拖了2年多还没发终审的开庭传票,车主忍无可忍。所以,车主们先后去内江、成都上访无果。被迫依据《宪法》第41条到国家信访局举报,地方政府法院不作为乱作为。
根据上述事实,杜开玉等人欲跳楼、昏倒、到政府聚集、以及上访还有以下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第一条,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交通局“通告”应当属于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车主们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交通局辩称的广而告之行为。
但是,发布通告前,没有告知车主依法享有申辩陈述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发布通告的末尾未依法告知车主在60日内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在六个月内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车主代理人认为,交通局发布该通告的程序违法,违反了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有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规定。
要是交通局的通告依法告诉了车主不服通告,依法享有上述司法救济的途径,要是政府认真负责解决好车主们的实际困难,杜开玉等数百人会作出检察院起诉书中的那些过激行为吗?
即便杜开玉等上访人员有违法行为,根据《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规定,隆昌党政司法机关无权处理。
本文作者胡代国 联系电话15984216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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