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或有不妥
论《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或有不妥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下文略)
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下文略)
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这三条规定了遗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问题,但该规定是从何而定?是依中国传统继承习惯、民间习俗?还是较符合社会状况,并与社会发展并无违忤?还是较能体现当前阶段的亲属关系?笔者以为该规定大致上并无不妥,只是对遗产处理的顺序中包含了悖谬。
试举一例加以分析:
甲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一应亲属,某日甲不幸身亡,则继承自甲身亡之日起开始,那么按规定,甲的遗产是子女、配偶、父母平均分配,其它亲属不能继承。但设甲父母年老,亦因伤悲,继承甲财产后,亦辞世,则甲父母遗产将由甲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甲的子女平均继承(设甲父母不再有其他第一顺序亲属)。
由此例看来,甲的财产经由其父母被甲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等继承,可以说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实际上必然要继承甲的一部分财产。则此例与法律设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宗旨似有违背。
其实甲若有遗嘱留给其兄弟姐妹、祖父母的继承份额,则是其意思自治的财产处分权限,但法律作的规定,似乎不必甲有遗嘱,则甲的财产法定必然有兄弟姐妹、祖父母的份额。这里面包含了法定继承的不妥。推人之常情,财产继承理应不必然要分给第二顺序亲属,但法律却做此规定,似乎有不妥之处。
笔者了解到台湾地区民法关于继承的规定:
台湾民法第1138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意指子女,孙子女等等)
二 父母。
三 兄弟姐妹。
四 祖父母。
第1144条: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1138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1138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由此来看,则台湾民法因继承第一顺序为子女或孙子女,在甲有子女的情况下,不发生上举之例的问题。
则本文关于继承顺序的讨论,实际上想说无论何种继承顺序,关键看与人们生活实际是否切实符合,并符合人们的心理和习惯。
依笔者浅见,遗产若推死者意图,并不必然要分给兄弟姐妹,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则遗产必然分给兄弟姐妹,实在法律在此处的规定,或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