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做好厅级领导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在调查了解和借鉴区内其它地市做法的基础上,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桂林市厅级领导办公用房及日常生活保障标准》,经5月5日四家班子秘书长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桂林市厅级领导办公用房及日常生活保障标准》
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4月7日
附件
桂林市厅级领导办公用房及日常生活保障标准
一、厅级领导办公用房配备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要求,市级正(厅)职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2㎡∕人,对应人员为四家班子正职;市级副(厅)职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人,对应人员为四家班子副职、检察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巡视员和副巡视员。领导干部办公室内不得配备固定床、彩电和冰箱等设施,不得在个人办公用房之外的其他办公用房内存放个人专属物品;在上述办公室使用面积规定范围内可配备休息室,休息室内可使用折叠床或沙发床。党政正厅职领导办公室可在上述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其他领导办公室不得配备卫生间。
二、厅级领导日常生活保障标准
(一)就餐费
早餐3元/人/次,中餐3元/人/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标准,晚餐3元/人/次。
(二)交流干部用房房租
参照其它地市做法,暂不收取交流干部用房房租,待自治区出台统一收费标准后,再按统一标准收取。
(三)水电燃气费
按每户每月60元收取(从2017年1月份起执行)。
三、厅级领导下乡调研缴费标准
(一)就餐费
早餐5元/人/次,中餐10元/人/次,晚餐10元/人/次。
(二)交通及住房费
按《桂林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算。
厅级领导下县区出差所缴纳费用由陪同工作人员代为缴纳,并从领导差旅补助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