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社会网编2022-07-27 10:385890

劳动合同法第40条_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_劳动保险条例14条

NO.1 提出问题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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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问题: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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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基本思路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对用人单位单方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条件的规定。

2、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单位的解除权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前提,而是以某些客观因素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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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注意事项

1、针对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面简单予以说明: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指的是医疗期满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当事人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外安排的新工作的情况下,才能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医疗期的有关问题,可以参考之前发布的公众号文章:。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选择培训或者调岗的做法,此时的调岗不需劳动者本人同意。若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才能依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规定的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接受单位的变更安排,或者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参考之前发布的公众号文章:。

2、特别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少计算了员工医疗期,而引用了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将会被仲裁和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可能承担赔偿金的义务。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的举证责任尤为重大,笼统的说辞和定性的描述一般不能被仲裁和法院接受。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条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由此导致单位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劳动者也可以依法随时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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