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辞退员工的九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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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40条的适用条件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40条,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件既包含实体条件,也包含程序条件。具体见下文。
二、因病不能从事工作
一、实体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2、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程序条件
医疗期满后,单位应为员工安排新工作。
三、不胜任工作
一、实体条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程序条件
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特别注意
末位淘汰违法,因为“考核末位”不等于“不胜任工作”。
四、情势变更
一、实体条件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1)重大变化的程度和影响必须是“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经济性裁员。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2、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程序条件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五、40条是单位单方解除,无需员工同意
实践中,很多HR有一种错误的观念:出现前款三类情形后,单位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单位依据40条解除,是单位单方解除,无需征得员工同意,只需告知即可。
六、混淆“提前告知解除”和“提前告知情况”
实践中,很多HR认为,当单位选择提前告知时,只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他存在40条规定的情况即可解除。
这种观念也是错误的。
单位要提前告知的,是“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告知员工存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七、“代通知金”(N+1)不是必须支付
首先,“代通知金”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这个词。这个词是从其他话语地区“进口”来的,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代通知金”即指40条中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其次,如果单位选择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40条,如果单位选择让员工立即离职,则应支付代通知金。
八、代通知金的标准
实践中,很多HR认为代通知金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准,或者以平均工资为准,这都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代通知金应按照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九、协商解除,还是辞退?
首先,实践中,HR一般会先和员工沟通解除劳动合同,很少直接单方宣布因40条辞退。
这个时候,就有一个问题:到底是协商解除,还是辞退?
判断这个问题很简单,看最后的结果是双方合意,还是单位的单方意志。
如果是双方合意,那就是协商解除,给什么解除条件,由双方自行协商,法律原则上不干涉;如果是单方意志(单位单方告知员工其被辞退),则是辞退,解除条件法定,即“N+1”。
其次,这里再强调一次,“N+1”中的“+1”并不是必须支付,如果单位选择提前一个月告知,则无需再额外支付代通知金。只有单位选择让员工立即离职时,才应支付代通知金。
再次,单位选择单方辞退的话,一定要注意合法合规,因为只要单位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对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搞不好就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进而支付赔偿金(“2N”)。
复次,单位单方辞退,有工会的,应通知工会;无工会的,可以征求职工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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