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具体工作人员为收件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案件
【问题】
原告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具体工作人员为收件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解答精要】
原告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具体工作人员为收件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应区分邮件是否妥投及收件人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判。
【具体阐释】
在实践中,原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往往通过邮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原告注明的收件人一般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如办公室,以及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具体工作人员等自然人。原告通过邮寄方式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在邮件送达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同的情况,例如,可能因不同的原因导致邮件未妥投,或者邮件被不同的机构或人员签收。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邮件未妥投情况下,原告与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
原告寄出的邮件未妥投的原因应当在审理中加以分析。在实践中,原告寄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未被妥投,原告遂以行政机关拒收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为由请求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违法。行政机关答辩的理由为未收到原告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查明未妥投原因。邮件不能妥投的几种常见情况为:收件人不在指定地点、收件人名实不符、收件人拒绝签收等。
若邮件查询单上明确注明收件人拒绝签收的,则行政机关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因为行政机关在接收原告申请之前,不能判断原告申请内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必须在接收原告申请之后才能判断是否属于法定职责并依法作出处理与答复。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始于接收原告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故行政机关接收原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是其一般意义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接收原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系程序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拒绝接收,属于程序性不作为。而其他未妥投原因则不宜认定为行政机关拒收原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应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在原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邮件未妥投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充分证明被告有拒绝接收原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行为,该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系明确拒绝接收原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而系其他原因造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未妥投,则视为原告未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二、邮件妥投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一)内设机构签收
鉴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不同,即使该内设机构不是具体承办原告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部门,亦应视为该行政机关已收到原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不应苛责原告能够分清行政机关各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具体工作人员签收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具体工作人员接收原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原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内容已为上述人员知悉,故该邮件不宜作为私人信件处理,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机关应遵循高效便民原则,及时将该申请按照本行政机关工作流程责成或交予相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履行法定职责期限起算的审查
收到原告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时间,事关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应当考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具体工作人员收到原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交由有权部门办理的合理时间,不宜机械地认为签收日期为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开始的时间。《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2款作出了相关规定,即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时间的起算可参考上述规定予以审查,可给予行政机关交接办件的合理时间,但该时间不宜过长。
(撰稿:郭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