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相关定义,违法搭建是指未经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与认可,在规划审定的图纸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严格控制违法搭建,对于提升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居民居住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因紧邻前滩、世博等商业发达地区,并且毗邻徐汇、黄浦等区,人员居住密度大,房地产交易频繁。许多中介为了吸引卖家的眼球、提升交易成功率,都会在底楼天井、高层外突出、平改坡、走道等公共空间处做文章,虚假宣传可以在这些空间内搭建,从而增加房屋面积。
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2日,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相关投诉举报,至长清路77号检查。经查,该处二楼天台存在新搭建的建筑物,经测量得知,长15.3米,宽8.24米,合计面积126.2平方米,由玻璃和塑料材料搭建。当日,执法队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后通过走访群众、实地勘察与居委物业询问了解,确认搭建人为徐某,并通知其经快到场。待其到场后,执法队员对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现场询问得知,该建筑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无法提供规划审定的图纸,属违法搭建。
上钢中队城管队员约谈徐某,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同时责令其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经过普法宣传,徐某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上钢中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要求,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该处的违法搭建的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关评估结果向徐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即罚款壹仟捌佰拾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案情分析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城管的工作是不断减少存量违建,并守护违法建筑零新增的红线,致力于消除新旧违法建筑。而本次违法搭建行为已经是徐某自2021年6月起在同一地区第三次进行的违法搭建行为。首次为2021年6月初,材质为彩钢板结构,面积约为126.2平方米,徐某认为该处天台是其所有,其有权进行搭建活动。后在执法人员的规劝下自行拆除;第二次为2022年6月,材质为镂空花架为顶,蓝色泡沫板为墙,面积为126.2平方米,本次徐某认为镂空花架为不封顶结构,因此未构成可使用的封闭结构,故不属于违法建筑,后在搭建过程中被执法队员通过快拆程序拆除;第三次为本次,徐某认为其可推拉的门只要不关闭,其四面就不构成封闭结构,在天台树立四根柱子不属于违法建筑。现已被立案查处并根据相关条例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导致当事人徐某违法建筑“三起三落”的主要原因是徐某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清楚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的定义和范围,并且有一定的侥幸心理。
本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新搭建材料以透明的塑料、玻璃为主,根据其多次违法搭建的行为,属于屡教不改,因此对其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进行罚款。作为上钢街道一例“三起三落”(几年间三次重复同一违法行为)并且对新增违建处以罚款的案例,不仅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了相关行政处罚,并且通过系统的普法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到违法建筑的定义和范围,为彻底杜绝该处违法搭建奠定了基础。
日前,徐某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已自行拆除,一个长达3年的违法现象彻底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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