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春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社会网编2024-01-06 09:501550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新春1996年10月入职原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下称“南方证券”),后供职于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投证券”),现任职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004年3月8日取得执业资格,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涉案期间任中投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康某系张新春配偶,“康某”普通资金证券账户于1996年9月开立于原南方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该证券账户的资金为张新春和康某的共同财产。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张新春使用“康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只,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1012.14万元,亏损17.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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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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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张新春处以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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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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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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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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