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票据贴现利息改进方法
贴现业务中,贴现企业将票据向贴现银行贴现获取资金,贴现银行则获得票据,收取贴现利息,并向贴现企业支付资金,这是同一票据贴现业务的两个方面。
对于贴现企业带息票据的贴现的会计处理,往往以无息票据为例进行介绍,对于银行如何处理带息票据贴现业务则避而不谈。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举例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法。
一、贴现账务处理中的问题分析
案例描述:20×1年10月4日,某公司将持有的一张票面金额为100 000元、票面利率为6%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已知该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年8月1日,票据期限6个月,即次年2月1日到期。银行贴现率为9%。
案例分析:
票据到期值=票面金额+票据到期利息=100 000+100 000×6%×(6÷12)=103 000(元)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天数÷360)×贴现率=103 000×(120÷360)×9%=3 090(元)
实付贴现金额=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103 000-3 090=99 910(元)
本例中,银行实付贴现金额为99 910元,小于票面金额100 000元。实务中有人参照无息票据贴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即利息收入=票据面值-实付贴现金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面值 100 000
贷:吸收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99 910
利息收入 90
到期收到款项时,再做分录:
借:联行往来科目 103 000
贷:贴现资产——面值 100 000
利息收入 3 000
票据贴现的本质是一种质押贷款,贴现申请人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质押给银行,银行按票据到期值发放贷款,但同时扣收贴现利息的一种交易。提前扣收的贴现利息是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这段时间的收入,因此不能将其全计入贴现日所在期间,而应将其分摊到每个受益期。
反观上面的会计处理,显然是在盲目套用无息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以致出现以下问题:
1.贴现利息3 090元,应暂时存放于利息调整账户,以后分期转回。但上述处理却在贴现时即确认利息收入,而且确认的金额也不是贴现利息3 090元而是3 000元。
2.贷款的利息收入是根据本金、利率、时间计算得出,但上述处理中,利息收入3 000元集中在票据到期日的发生额,3 000元是倒挤出来的,而不是根据本金、利率、时间计算得出的,这不符合利息收入的计算原理。
3.票据资产的价值按面值入账并保持不变,不能反映真实信息。
二、问题分析及改进方法
贴现利息是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这段时间的收入,不应将其全部计入贴现日,而应将其分摊到每个受益期。处理方法是先将贴现利息计入利息调整,每月终了,再按票据到期值、贴现率以及贴现申请人使用资金的时间计算利息收入,将其从利息调整中转过来,这样贷方反映的内容就是实付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这是票据到期值在贴现企业和贴现银行之间的利益划分,借方总额肯定为票据到期值。
那么,贴现银行和贴现企业之间的利益用不用划分,如何划分?笔者认为若不划分,则贴现科目只能反映一个到期值;若划分为面值和到期利息两个部分,这样通过会计分录便能清晰地反映已贴现票据的票据信息,有利于贴现银行进行分析。因此可以再开设一个贴现资产的二级明细科目即“贴现资产——已贴现票据到期利息”,上例的账务处理为:
20×1年10月4日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面值 100 000
贴现资产——已贴现票据到期利息 3 000
贷:吸收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103 000
借:吸收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3 090
贷: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3 090
或将以上两笔合为一笔分录:
借:贴现资产——面值 100 000
贴现资产——已贴现票据到期利息 3 000
贷:吸收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99 910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3 090
20×1年10月31日,根据票据到期值、贴现率、天数计算10月份应分摊到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721
贷:利息收入 721[103 000×(28÷360)×9%]
20×1年11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772.5
贷:利息收入 772.5[103 000×(30÷360)×9%]
20×1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798.25
贷:利息收入 798.25[103 000×(31÷360)×9%]
20×2年1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798.25
贷:利息收入 798.25[103 000×(31÷360)×9%]
20×2年2月1日到期收款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来科目 103 000
贷:贴现资产——面值 100 000
贴现资产——已贴现票据到期利息 3 000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可以发现,贴现资产账户初始确认为99 910元,这恰恰是贴现银行与贴现企业交易时所达成的票据资产的价格(即公允价格),真实地反映了票据资产的价值。
后期账务处理中,将利息收入从利息调整账户中转出,一方面体现利息收入在各受益期的分摊,另一方面随着“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金额逐渐减小,“贴现资产”账户的余额逐渐增大,说明贴现票据的价值逐渐增大,并接近于票据到期值,这真实地反映了带息票据资产价值的动态变化。
三、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设置“贴现资产——已贴现票据到期利息”这个二级明细科目,可以较好地解决带息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问题,简单易懂。
此外,对于不带利息的票据,上述改进的方法仍适用,此时“贴现资产——已贴现票据到期利息”科目对应的金额为0,可以省略不写。
所以,通过设置“贴现资产——已贴现票据到期利息”这个二级明细科目,几乎解决了各种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问题。(本文来源:东奥会计论坛,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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