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缓缴
3月13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珠海市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缓缴的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最迟应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否则,税务机关将自4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规定,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地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缓缴单位”),缓缴的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最迟应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缓缴期内,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个人账户正常发放。
珠海市税务局提醒,为避免用人单位因逾期缴费产生滞纳金,全市尚未缴纳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的缓缴单位,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费款缴纳。缓缴单位逾期缴纳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费款的,税务机关将自2023年4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记者】冉小平
【作者】 冉小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