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退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一定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吗
在很多人事圈子流传着辞退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的就支付N+1个月工资补偿的说法,还有豪横的单位给N+2、2N+1等补偿方案。笔者认为,辞退劳动者时,只要给的比法律规定的多,都是好事,但一定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别说什么N+2补偿方案,就是N+100补偿方案都行,单位主打的就是一个不差钱的豪横风格。
从实际出发,单位辞退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一定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来补偿吗?那倒不一定,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很少情况下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就辞退劳动者的需要多支付一个工资作为代通金。
首先,单位辞退劳动者基本就是两种情形,一是合法辞退,二是违法辞退。在合法辞退劳动者的情形下,又分为:①单位提出辞退劳动者,但双方经协商后劳动者表示同意的,即使要求劳动者立马走人的,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多支付一个工资。②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存在过错,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更不需要向劳动者多支付一个工资。③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实施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仅仅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才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在整个劳动法里,也就这一处有此规定。具体情形见法条规定。
其次是违法辞退劳动者。首先要弄清楚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不然,连违法辞退劳动者都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那还对得住“违法”二字吗?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需要因未提前通知而向劳动者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需要给劳动者赔偿金,即通俗讲的2N赔偿方案。如果企业自愿多给一个工资也是可以的。
综上,单位只有在实施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时,才需要多支付一个工资。
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错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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