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法条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关于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可以为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行。
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方面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等规章制度,应当先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再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使然让劳动者知悉,这也是制制定规章制度程序的一部分。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让劳动者知悉。
四是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正确、全面地遵守和执行,也应当是劳动行政部门重点监督的内容。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是订立劳动合同是否遵循了法定的原则。
三是用人单位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四是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必备条款。
五是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六是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律依据,未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一定情形下,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休息与休假。《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对休息日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休假。国务院于1999年9月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除具体规定了上述节日放假天数外,并对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以及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做出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时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或者剥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本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加班加点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以上六项明确列举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本法未列举的,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同样应当依照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