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关系问题研究
一、引言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扶持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下文简称合作社)发展是当前最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科学认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地位、作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中国,各地政府制定和实行了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2013年5月5日,济南市农业局、财政局和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增强现代农业发展活力的意见》。该文件制定了“分级管理,综合考核”的原则,三星级以上的家庭农场被确定为市级示范农场,将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政策[1]。山东省制定和实行了省域家庭农场扶持政策。例如,2013年5月16日起实行了《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2013年8月29日印发了《关于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2号)。
与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类似,中国自2007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出台了一系列发展合作社的政策。实践中,这些政策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加拿大的合作经济学者保罗•卡斯尔曼曾经指出,国家对待合作社有四种态度:对立、无差别、过度热情和恰如其分(张曼茵,2010)。实践证明,政府对于合作社的支持应该是适度的、适当的,否则易导致政策失败或合作社失败。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一种合作社参与式的政策设计和执行机制,以确保有关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地落到实处。
从现有文献来看,论述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作用的研究成果较多,但阐释两者之间关系的文献较少。有学者指出,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有益探索,是适应农业发展形势的经营组织形式,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经验,值得肯定(王东荣等,2011)。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将成为中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刘守英,2012)。从这些研究成果来看,发展家庭农场似乎已经成为当下中国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主要方向。家庭农场主就是新型职业农民,他们从事现代化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家庭农场可以培育出一批职业农民(张晓山,2013)。
但是,研究家庭农场发展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文献不多,仅少数学者研究了这些条件。例如,朱博文(2005)发现,一些国家的家庭农场发展都有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这就需要学术界在研究家庭农场发展必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其发展的基本条件,以及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济组织的关系等重要问题。在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有一些家庭农场还牵头组建了合作社(赵维清,2010)。在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如何科学履行自己的职能?应制定和落实什么样的政策?张敬瑞(2003)指出,政府要创造条件,促进家庭农场经营体制的产生、发展。孙中华(2013)认为,要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
如何科学理解家庭农场的内涵?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所具有的弱质性是否决定了两者必须建构起一种合作关系?如果它们能够建构起合作关系,合作的模式有哪些?其合作会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在新的历史时期甚至在以后更长的时期内如何巩固这种合作关系?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构合作关系的必要性分析
(一)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发展状况
2013年3月,农业部首次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开展了统计调查。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家庭农场87.7万个,已被农业部门认定或在工商局注册的家庭农场有3.32万个;家庭农场经营的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平均经营收入为18.47万元;其中,经营的耕地面积为50亩以下、50~100亩、100~500亩、500~1000亩、10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分别占55.2%、21.6%、19.5%、1.8%和1.9%;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分别占46.7%、45.5%和6%,从事其他行业的占1.8%[2]。
全国合作社数量也呈现出增长态势。据统计,截至2013年11月底,合作社达到95.07万个,出资总额达1.78万亿元,[3]。合作社实有成员数达722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7.8%,成员身份多元化,合作社覆盖产业扩大,市场竞争能力不断提升;全国各类扶持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总额达到6.35亿元;全国各级示范社已突破10万家,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合作社已近2万家,联合社5600多家、联合会2554家;1.49万家合作社在2.7万个社区设立了2.3万个直销店,7500万人因此受益[4]。合作社也出现了联合化、规范化发展的趋势。2013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促进合作社联合社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实践中,合作社依托主导产品或产业纷纷组建了联合社。例如,山东省高密市柏城镇15家马铃薯专业合作社针对自身综合竞争力较低的现状,于2009年10月30日组建了胶河马铃薯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2013年5月24日的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合作社联合社,在李强、鲁国甫等合作社领导的带动下,向成员社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技术等服务。各地合作社联合社的组建和运营有利于发挥合作社的组织优势,提升其产业竞争力。
(二)家庭农场的概念及其内涵
何谓家庭农场?概括而言,家庭农场是指以单个农户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经营者具备一定素质和能力,借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事一定规模的商品性农业活动的非法人性质的市场经济主体。其内涵可以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理解。
1.家庭农场是一种市场主体。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家庭农场具有投资、消费、储蓄和获取收益等内在特性,其行为目标是家庭及其成员的效用最大化。家庭农场应该登记注册,主动纳入到国家农业宏观管理的体系。
2.家庭农场生产具有商品性。家庭农场与自给型小农的不同之处在于,家庭农场以获取最大化经济利益为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家庭农场必须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优化资源配置。
3.家庭农场以单个农户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场对于农地、资金、固定资产等拥有较完整的产权,排斥其他市场主体参股。家庭农场并不拒绝雇工,只是雇工控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规模内。
4.家庭农场经营者应该具备一定素质和能力。家庭农场经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离不开有一定从业素质和能力的经营人员。只有提高劳动者的科技水平、劳动熟练程度和边际生产力,才能增加家庭农场的收益。
5.家庭农场经营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标准。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家庭农场必须适应规模经济发展的要求,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对市场竞争压力。当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是相辅相成的。变单一农业经营模式为兼业农场是许多国家家庭农场转变经营策略的一个重要特征。
6.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家庭农场缺乏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撑将难以健康发展,它也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美国,由农场主家庭管理局、农场合作局、商业信贷公司、农场主合作社等构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保证了家庭农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为什么要建构合作关系?
1.家庭农场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合作社建构合作关系。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具有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从业人员,但是受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农场还缺乏素质高、技能强的人才。
农户成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参差不齐,与“工厂化农业”的从业者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与“科层制”的公司农场相比,家庭农场缺乏专业化分工和有效的组织设计,克服农地涨价、设备昂贵、技术复杂、市场开拓较难等经营困难的能力也比较弱。上海市抽样调查的110户家庭农场户均年净收益为6.7万元,扣除6.16万元的补贴收入后,户均年净收益仅为0.54万元。显然,这样的收入状况难以激发家庭农场主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另外,家庭农场的经营者素质也不高。2009年对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201户家庭农场的调查结果显示,其经营者年龄为50岁以上的占45%,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的占90.5%(王东荣等,2011)。这一状况在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等地的家庭农场中也有所体现。
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而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专业服务功能,能够为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供应、信息、仓储等服务。如果双方能在自愿、共赢等原则下开展有效的合作,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实力都会有所提升。
2.合作社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家庭农场等建构合作关系。合作社作为一种弱者的联合体,肇始于资本主义农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时期。这一农业合作过程也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积极扬弃的过程。合作社弱质性的具体表现是:技术变革、组织变革难以跟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联合社或联合会构建的速度迟缓、运行效果不尽人意,其成员缺乏强大的向心力。理论上讲,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自生能力较低的组织[5],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
3.相关政策为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合作创造了环境。如何看待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美国萨皮罗()学派和诺斯()学派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6]。不过,从各国的实践看,许多国家对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采取了支持措施。例如,美国政府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依据萨皮罗的理论制定和实行了支持合作社的政策(张晓山、苑鹏,1991);2003年欧盟执行了单一农场支付计划[7]。
实践中,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是可以进行合作的。资料显示,美国平均每6个农场主中就有5个利用合作社获取各种必要的物资供应、农产品运销和加工以及其他服务(宣杏云、王春法,1998)。
(四)家庭农场与合作社存在合作关系的例证
在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合作已经成为双方理性的选择。实践中,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出现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开展合作的现象。
50%的家庭农场主牵头组建了合作社,这说明家庭农场主和合作社的角色定位是清晰的。从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以及技术服务等方面来考察,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也已经建立起合作关系。
三、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模式
既然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具有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两者的合作模式问题。
(一)“场社合一”
这一模式是指,在组织和管理方面,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其实现方式有以下两个:
一是家庭农场主领办或参加合作社。一部分家庭农场主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加上国家立法支持合作社的政策引导,领办或参加了合作社,并且往往以理事长兼总经理的身份实际控制合作社。发达国家的农场主按照“罗虚代尔原则”参加合作社,根据自己对合作社的贡献行使决策权和管理权。而在中国,有的家庭农场的产权与合作社的产权具有同一性,具有“场社合一”的特征,即这部分农场主对合作社拥有所有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二是合作社理事长注册家庭农场,但是合作社的运作和家庭农场的经营是分开进行的。这使两者不失各自的组织特性。山东省济南市第一个家庭农场主刘继君是章丘市春丰农业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该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经营农地1680亩。2013年中央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农村承包农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流转”政策以后,他于2013年2月27日拿到了济南市第一张“家庭农场”营业执照。但他并未混淆理事长和家庭农场主的身份。作为理事长,刘继君带领社员开拓更大的市场是其角色定位;作为家庭农场主,刘继君就是要搞好家庭经营,提高家庭收入水平。又如,2013年4月1日,山东省莱芜市牛泉镇文青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张文清注册的“维娟家庭农场”,与合作社也是分开运作的,当然也能够实现各自的组织发展目标[1]。
(二)订立契约
出于经济和精力方面的考虑,家庭农场具有与专业化的经济组织合作的意愿。合作社恰好有专业化生产与服务的优势,况且它们也有对社员服务和对外盈利的内在动力和压力。家庭农场与合作社为减少各自的生产经营风险,往往会在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信贷、加工和储运等环节开展合作,并在律师事务所等外部市场主体参与的情况下订立契约。例如,上海市松江区政府推进农业服务组织与家庭农场订立农机服务协议,使水稻全程机械化生产方式在家庭农场经营过程中得到了应用(王东荣等,2011)。
(三)成立公司农场或其他类型的企业
美国的公司农场是现代农业企业。其组建的目的是通过扩大再生产来增加收益。作为股东的家庭农场也可以控股。家庭农场参股到公司农场或其他类型的企业能够提高家庭农场的盈利能力。在美国,大中型农场排挤小型农场是一个普遍现象。
在使用农地面积上,公司农场和合作农场是家庭农场的9.2倍和3倍;在销售额上,公司农场和合作农场是家庭农场的18.9倍和2.6倍;在不动产现值上,公司农场和合作农场是家庭农场的5.7倍和2.5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家庭农场就难以生存下去。
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关系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要素市场发育程度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需求约束性经济。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在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50%的家庭农场认为农地规模和资金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赵维清,2010)。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合作关系网络能否建构起来,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劳动力、资金、农地、信息、技术等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
不过,目前相关要素市场发育程度还较低。以农地使用权市场为例,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农地流入方拥有农地使用权的期限较短,流转合同欠规范,流转时有违背农民意愿的现象。有的地方农地流转的结果不尽人意,要么缺乏科学合理的产业规划,要么农地流入方难以获得较高的纯收益。上述问题容易造成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形成短期行为。再以资金市场为例,合作社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股金、自我积累、国家补贴、贷款、借款和合作社债券[1](杨坚白,1990)。由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存在弱质性,加之向其他市场主体贷款的交易费用高昂,它们难以获得及时的、足够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获得贷款的困难程度大于其它主体。
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产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改善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服务。而这种金融服务最好具有“普惠金融”特征[1]。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农国家更注重农产品运销类合作社的发展,而小农国家更注重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尹树生,1979)。中国作为小农国家,应该大力发展信用合作社。
(二)产品市场发育程度
发展经济学结构主义流派的代表罗森斯坦•罗丹()、纳科斯()、钱纳里()、缪尔达尔()等认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存在着差异;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分散,价格体系不完备,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非理性化[2]。中国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面临的农产品市场存在着“柠檬市场”现象,卖方难以获得较高收益。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难以获得较高收益。为了获得更多收益,它们有意结成“关系共同体”(胡必亮,2005)。
(三)产权明晰度
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主要通过界定、变更和安排产权结构等方法实现产权明晰化。实践中,经常出现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产权制度安排失效的状况。
当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在产权制度安排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时,它们结成的合作经济体必然面临着诸多风险。埃冈•纽伯格、威廉•达菲(1984)曾经试图通过考察决策权的分配状况来分析一个组织的实际控制权状况。他们的研究结论是,决策集团的权力是从社会成员积极贡献给某一集团或允许该集团优先占有的资源和能力中派生出来的。倘若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对决策权的分配较科学,那么,其合作关系将比较持久;否则就会出现相反的情形。
(四)市场经济体制的和谐度
新制度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例如美国的加尔布雷思、包尔丁、格奇,瑞典的缪尔达尔,英国的甘布尔,法国的别鲁等,曾经批评市场经济体制(钱国靖,1997)。他们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存在着不合理的“二元结构”,即“计划体系”和“市场体系”结构(加尔布雷思,1980)。前一个体系由少量的大经济体构成,其权力掌握在“专家组合”手中[1]。“计划体系”操纵市场价格。后一个体系由大量的小经济体构成,它们缺乏影响力。利用加尔布雷思的“二元结构”理论可知,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类似于“市场体系”的一份子,而大农业企业等则类似于“计划体系”的一份子。两者的竞争走势如何?“市场体系”让位于“计划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和谐度较差的环境下,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难以构成紧密的合作关系。
(五)双方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
有些社会学者常把社会组织放在文化视域之外。事实上,作为物质设备及人的习惯的混合体,社会组织不能和它的物质或精神基础相分离(费孝通,2010)。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缔结合作关系时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序格局”特征,即以个人(家庭)为中心,由亲缘向地缘、业缘逐渐向外推广,这就形成了类似于一个以个人(家庭)为中心的“场”。
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既受合作或不合作文化的影响,又是一个习得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阐释:一方面,农场主或合作社理事长在得到对于自己而言的利好政策信息以后,他们会主动地把握这一机会,通过培训等途径获得技术、管理、观念等方面的引导,执行登记注册等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方案,从而完成树立观念——内化——不断实践的过程。另一方面,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成员之间要建构起一种具有跨文化交流特征的沟通关系。通过这种沟通,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能被对方了解、理解和认可,最后两者走上真正的合作之路。也就是说,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合作必须建立在文化融合的基础上,同舟共济、自助、民主、公平、平等、团结等价值观念应该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实现同一化。
五、家庭农场发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走向有何影响?
(一)家庭农场发展会促进合作社企业化
从产业结构来看,家庭农场作为合作社成员之一,其自身发展呈现出产业结构多元化特征。已注册的家庭农场所经营的产业主要是种植业,且主要是其中的经济作物。长期来看,家庭农场在规模经济目标约束下所经营的产业可能涉及农业和农村的多个部门。
从经营环节演化进程来看,有家庭农场参与的合作社的业务多元化进程势必会加速。在供销环节,合作社会将农产品汇集起来,然后分级、清洗、分类、包装、储藏、销售。有的合作社将这些农产品销售给加工厂,有的合作社将开展期货交易或进出口贸易。部分合作社会在农产品加工环节有所作为[3]。从组织规模的变迁趋势来看,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会出现横向集中现象,其主要表现是:合作社数量减少,单个合作社的社员数增加;作为投资主体,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等市场经济主体建立合作企业,向公司化、跨区域化方向发展。从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演进趋势来看,合作社出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会加速组织结构优化进程,合作社所有权、经营权将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将会出现一个合作社经理阶层负责合作社的运营与管理,其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党支部等从各自的职责出发进行分工协作,保证合作社扮演好真正的法人角色。
(二)合作社更加注重教育和培训,合作社社员将职业农民化
现代农业发展离不开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而新型农民的培育依赖于人力资本投资。家庭教育、各级教育机构承担的正规教育以及农业成人教育等都可以提高农业劳动力的质量。
从国际经验来看,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都重视成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2005年,韩国 农协举办了8000次农民培训,参训农民达到80万人次;由偏重于理论教育向讨论、现场参观、实习体验过渡;培训的对象包括专业农民、农民社员、农协工作者和市民;还加强了农村妇女教育与培训(杨茹、宋国恺,2010)。美国在公立学校通过辅助职业经验培训、“未来美国农民”培训、辅助农业经验培训、课堂指导培训、合作推广服务等途径对农民进行培训(杨茹、宋国恺,2010)。
中国家庭农场注册制度的推行会提升农民职业化程度,合作社也会因家庭农场主的入社逐渐演化为组织基础更加牢固、竞争能力更强的自组织。“罗虚戴尔原则”中“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能够确保这种演化顺利地进行下去。
六、研究发现与政策启示
本文的研究发现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都具有一定弱质性,两者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有效模式进行合作,以增强各自的竞争力。二是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采取了场社合一、订立契约、成立公司农场或其他类型的企业等多种模式进行合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三是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合作关系建构受要素市场发育程度、产品市场发育程度、产权明晰度、市场经济体制的和谐度、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等多重因素影响。四是家庭农场发展对合作社未来走向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家庭农场发展会促进合作社企业化;另一方面,合作社更加注重教育和培训,合作社社员将职业农民化。
本研究得到的政策启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政府在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时,切忌顾此失彼,要避免以“运动式”方式发展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现象。政府要认真履行好作为公共品供给者的职责,在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时切忌“路径依赖”,在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切忌盲目攀比和拔苗助长。当前,对于合作社发展数据,要有理性判断(潘劲,2011)。建国以来,中国曾经以“运动式”方式推进农业合作化;目前,有的地方以“压指标”等方式推进农业合作化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这样做的结果是,合作社在“非瓦尔拉斯均衡”状态下难以发挥纠偏作用[4],难以保证农民争得相应地位,难以促进国家经济运行处于稳定的均衡状态[5];家庭农场也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政策设计上,要因地制宜,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实际需求出发,合理建立“普惠性”的培训体系、指导体系和支持体系(王勇,2010)。
第二,加强对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法制化管理。当务之急是国务院要制定和实行“家庭农场条例”,减少因登记注册不当引发的各种风险[6]。通过适度、适当的方式在家庭农场里培育出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同时,要预防家庭农场异化[7]和合作社“空壳”化(颜珂,2013)。利用现在筹建社会诚信系统的机遇,将套取国家惠农资源和涉农项目或发展极不规范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列入“黑名单”。贯彻落实2013年12月13日正式实行的《国家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推进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第三,充分重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多功能性。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开展社会教育、传承文化、改善消费环境等功能,其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行为应得到多方面的扶持。要引导和支持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开展订单农业、期货交易,减少生产的盲目性;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农社对接”等流通业务,增强其在全产业链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发展政策。政府要重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关系共同体”建设。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要组建农产品加工、储运类的企业,确保获得更多合作收益。政府对于合作社主导兴办的企业要制定和执行扶持政策。要用足、用好、监管好政策资金,对于参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发展事业的青年要大力引导和支持(王勇,2012),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合作社联合组织建设和“合作社超市”建设(王勇,2011)。不断提高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从业者的素质和能力,造就出一大批现代家庭农场主和合作社企业家,以夯实新型农业经济体系的基础,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国家全面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