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障碍属于精神障碍但不等于精神障碍但不等于精神病
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是指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影响和决定一个人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因素,包括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大脑功能正常运转的状况,是一个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统一。在实践中,需要准确评定智力缺陷者的刑事责任。比如,李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遂叫上王某一起去教训张某,并带上透明胶带、麻袋、鞋带、手套等物品来到张某的出租屋,在争吵中,李某、王某把张某推倒在地,并一起用拳头将张某打晕,随后用透明胶带缠住张某的头部、鼻子和嘴巴等。经鉴定,张某符合因生前被他人堵塞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鉴定,王某的韦氏成人智力测验得分为31分,存在智力缺陷。
一是准确区别智力缺陷者、精神病患者的范围。一般而言,当人达到一定年龄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智力缺陷又称智力障碍,是由于大脑受到器质性的损害或者由于脑发育不完全,而造成认知活动的持续性障碍以及整个心理活动的障碍。其发生的原因在于中枢神经的病变,导致脑功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患者的理解力、计算力和记忆力明显下降。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的规定,智商值69以下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商值70—86为边缘智力,发育迟滞者和边缘智力者的智力显著低于正常人。精神病是因不同原因引起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出现持久、显著的障碍,精神活动明显异常,并伴有检视现实能力的丧失,表现为精神活动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破坏,以至于患者的学习、工作及社会适应能力严重受损,甚至出现危害自身、他人甚至家庭成员的行为。
二是准确理解智力缺陷者、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精神病的具体范畴,精神病医学界对精神病一词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精神病是指比较严重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广义的精神病则既包括严重精神疾病,也包括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等轻度精神病,统称为精神障碍患者。2012年颁布实施的精神卫生法采用了精神障碍的概念,一般而言,刑法上的精神病人采用广义的概念。由于精神病并不属于器质性病变,是在认知、情感和意志等方面出现问题,所以智力障碍属于精神障碍但不等于精神病。一般而言,智力障碍患者虽然辨认能力下降,但是控制能力尚可,而精神障碍患者则是辨认行为能力、控制行为能力都明显下降,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等严重精神病患者,并不具备正常的辨认、控制行为能力。
三是切实坚持医学、心理学两个标准判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认定刑事责任能力,要坚持医学、心理学的两个标准。从医学标准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人作出刑法所禁止行为时,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或间歇期。从心理学标准看,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触犯刑法的行为的能力,不能准确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也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或不实施危害行为。在该案中,用透明胶带缠张某头部、鼻子和嘴巴等行为被发现后,王某立即选择逃跑,并和被害人家属发生了搏斗等行为。由此可知,其对危害行为具备认知能力,也具备意志自由选择相关行为的能力。虽然王某属于智力缺陷类广义的精神障碍患者,但是从医学、心理学的标准上看,显然不符合无责任能力人的条件。
四是严格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行为人存在智力缺陷的,应当根据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评定行为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在该案中,首先对王某进行智力测试,确定王某存在智力缺陷,在此基础上,对王某进行精神检查、躯体检查,并进行心理测验等。通过精神医学分析,排除是否系器质性、癫痫、精神活性物质、家族遗传性等引起的精神障碍等。再通过记忆力、智力、意志活动、情感等甄别,确定案发时王某的精神状态,查明其对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在鉴定过程中,通过询问、查看讯问笔录、同仓人员反馈、实地调查等,发现王某虽然智力稍低,但是日常生活可以自理,在精神检查中,发现王某对自己不利的事情予以否认,伪装行为明显,表明其在案发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存在。结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测量表》的得分,判断王某处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的有关规定,评定王某在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