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孕期产检,被告医疗过错

健康养生网编2023-10-27 14:064580

案情介绍

钟某某怀孕后,在被告医院产科门诊建档、按照医嘱规律进行孕产前检查,例行B超、四维彩超、唐氏筛查等检查,未见报告胎儿异常情况。2019年1月7日(孕晚期),钟某某于外院检查,B超发现胎儿侧脑室为1.0及0.66cm,钟某某电话告知被告,被告嘱其返院复查。2019年2月17日被告复查,测胎儿左侧侧脑室宽约1.0cm,右侧侧脑室宽约0.75cm,但告知钟某某暂无特殊处理,继续规律产检即可。2019年4月5日钟某某入住被告医院待产。2019年4月6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剖宫产一男婴即董某某。2019年4月9日,董某某在儿研所附属儿童医院B超检查诊断为:骶尾部脊膜膨出、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圆锥位于Sl椎体下缘)。

原告(董某某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董某某错误出生,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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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钟某某怀孕后,在被告处建档、进行孕产前检查,整个孕期医师未叙述胎儿异常情况,B超、排畸都显示正常。2019年4月5日钟某某入住被告医院待产。2019年4月6日董某某出生。2019年4月9日,董某某在儿研所附属儿童医院B超检查诊断为:骶尾部脊膜膨出、脊髓栓系综合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孕产前诊疗过程中未详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胎儿病情、未能向孕产夫妇说明胎儿情况,使原告失去健康生育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与董某某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我院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医疗费,在我医院发生的票据真实性认可,但是与董某某的损害后果无关。其他医院的费用需要看证据。即使都有证据,也与本案无关。原告没有提供这些医院就医的病历。育儿师护理费、月子中心护理费、赴港期间交通费及陪护人员住宿、伙食费与本案无关均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同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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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一)损害后果:钟某某孕期经过系统检查,其所产出婴儿董某某被确诊患骶尾部脊膜膨出,脊髓栓系综合征。(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分析:1.董某某出生后很快即被确诊患骶尾部脊膜膨出,脊髓栓系综合征,该病变属脊椎管(神经管)先天性发育异常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关系。2.钟某某妊娠期间,在被告处签署了“母血清学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和“孕期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进行了产前筛查和连续的产前超声检查。3.被告在孕妇中期产检中未能查见胎儿的骶尾部脊膜膨出,脊髓栓系综合征病变,应与该疾病本身的隐蔽性特征及超声检查的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有关,被告医疗行为不存在明显医疗过错。4.2019年1月7日(孕晚期),钟某某于外院检查,B超发现胎儿侧脑室为1.0及0.66cm,钟某某电话告知被告,被告嘱其返院复查。2019年2月17日被告复查,测胎儿左侧侧脑室宽约1.0cm,右侧侧脑室宽约0.75cm。此双侧脑室不等宽之异常,考虑为先天发育所致。孕期超声排畸筛查,查见胎儿侧脑室不等宽之轻度异常影像,应引起医方高度重视,虽然晚孕期干扰因素较多,部分胎儿畸形检出困难增大,但仍有必要安排孕妇进行更为全面充分的动态监测,以排除其他部位发育异常之可能。医方作为专业的妇儿医院,此后并未安排孕妇做其他联合辅助检查,未能达到产检所期望的理想目标,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错。最终鉴定意见为:被告对钟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错,该过错在董某某“错误出生”的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影响度),鉴定为“轻微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鉴定,被告在对钟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董某某的缺陷出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轻微原因。双方均不认可鉴定结论,但均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故本院采信鉴定结论,确定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本院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在被告处、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及北京军颐中医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予以支持,具体由本院依法判决。对于原告所称的在香港发生的医疗费,因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因董某某系婴幼儿,其本身需要护理,而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均未进行鉴定,故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育儿师护理费、月子中心护理费均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董某某的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进行后另行主张。

关于精神损害,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董某某缺陷出生存在因果关系,该损害后果确实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2022年3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988.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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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醒

一、本案法院计算赔偿时犯了一个错误。

根据鉴定意见,”董某某出生后很快即被确诊患骶尾部脊膜膨出,脊髓栓系综合征,该病变属脊椎管(神经管)先天性发育异常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关系。“结论:过错在董某某“错误出生”的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影响度),鉴定为“轻微原因”。所以,医院仅只需对错误出生承担轻微赔偿责任,也就是侵犯了孩子父母的优生优育权进行赔偿,而不是对孩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不应把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纳入赔偿。

二、错误出生的概念及原因。

错误出生,又被称为不当出生,主要指的是由于医疗机构没有检测出或错误检测了孕妇胎儿的遗传疾病或先天性缺陷,致使未能够告知准父母足够可靠的信息,使其在未知胎儿的真实情况而产下先天性缺陷的子女。错误出生的原因主要是父母没有按医嘱产检、产前检查的局限性或产检医生的水平有限,其中产前检查的局限性是最大的原因,即便医学发展到今天,要通过产前检查完全排除胎儿发育畸形是不可能的,各种超声、基因检查、体液检查均只能排除严重的或者有规定要求排除的胎儿发育畸形,而且因其准确度有限,很多需要排查的畸形在产前检查中也会有假阴性的表现。

三、错误出生医疗过错的分析与维权。

1.错误出生并不一定存在医疗过错。

正如上述,目前检测胎儿发育情况的手段及准确度有限,多通过无创检查来监测,如超声,特别是四维彩超,但是即使最先进的四维彩超,也不能准确的将胎儿的发育情况看清楚,所以卫生部强制性规定B超排畸的类型:无脑儿、严重的开放性脊柱裂、严重的胸腹缺损(内脏外翻)、严重的脑膨出、致死性的软骨发育不全、单心腔,在此之外的其他畸形,不要求必须排查。如果检查当时的B超不能看出存在发育畸形,医疗机构是不存在过错的。当然,如果当时的B超可以看出胎儿发育畸形,而检查医生视而不见,或者检测到了而不报告,那还是存在过错。所以,关键要回顾当时的产前检查是否能检测出畸形。

2.产前B超是举证医疗过错的关键。

患方光凭一张B超单、一张血液检测报告、一本孕妇手册,是很难举证医疗机构存在漏诊的,如果怀疑医疗机构存在产前检查漏诊,必须封存复制产前检查,特别是B超的电子存档数据,将这些保存在电脑里面的B超影像拷贝出来会诊或鉴定,才能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漏诊过错。拷贝出影像学数据后不代表取证结束,还需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来研究一下影像数据,是否存在当时B超检查过程中漏诊的情形(并不是出生时出现的畸形都是漏诊导致的,必须是当时B超可以看出的畸形被漏诊),否则有可能面临走司法程序败诉的风险。

3.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告知不到位关键在于孕妇手册。

很多出生错误的发生是因为产前检查不够完善导致,例如唐氏筛查未做漏诊三体综合征,例如四维彩超未做漏诊先天性心脏病。不少孕妇缺乏优生优育的知识,如果医生没有交代,或者没有理解医嘱,导致其没有定期完善产前检查而漏诊发育畸形。这时要主张医师告知不到位的过错,只能凭孕妇手册,孕妇手册是由患者保管的,如果患者遗失孕妇手册,她将无法举证;但如果孕妇手册医师书写的内容极其简单,没有书面告知定期产检或需完善某项产前检查,则可成功举证医疗机构存在告知不到位的过错(医疗机构口头告知举证困难)。所以,产检医师应当规范书写孕妇手册,不能偷懒。对于患者而言,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告知不到位,可以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即可认定。

4.受侵犯的是优生优育权,赔偿少。

出生错误并未侵犯健康权,因为孕妇及其出生子女的健康权并未受到侵犯,出生子女的畸形是先天性的,不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所导致的,只是因为医疗机构的漏诊导致其错误出生,那么医疗机构侵犯的是优生优育权,也就是说患者只能主张侵犯优生优育权的赔偿,而不能主张人身损害的赔偿。主张侵犯优生优育权的赔偿在法律上只有精神抚慰金和超出健康未成年人的教育抚养费用,这两者都不好认定,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对于后者一般只是针对严重畸形影响躯体生长发育的或者存在智力发育障碍的,如果经过治疗可修复的畸形,没有这一项赔偿。根据林律师的经验,侵犯优生优育权的赔偿,法院判决多不超过10万元。维权前最好是请专业医疗纠纷律师评估一下可能的赔偿金额。

5.作为患方,不建议走司法程序维权。

正如前述,出生错误维权很难通过司法程序获得10万元以上的赔偿,这就导致这一类医疗纠纷打官司没有性价比,折腾再三,可能获得的赔偿还不够诉讼成本。林律师建议患方尽量采取协商的手段来解决纠纷,这当然需要一些技巧,同时也需降低预期,尽量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或邀请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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