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办理指南(粤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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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办理指南
一、办理对象
具有我区学籍,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需要连续停课三个月以上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1.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
2.学生参军或出国出境就读的;
3.其他特殊原因的。
二、办理条件
1.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须明确提出建议休学时间,休学期限最多为一年;
2.学生因参军须办理休学手续的,须出具参军证明;
3.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4.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所需材料
1.《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好休学理由,学生和法定监护人签名,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根据申请原因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加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或医院医务科公章),须明确提出休学建议(此类学生申请表上须注明休学时间,休学期限最多为一年);
②学生因参军须办理休学手续的,提供参军的有关证明;
③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提交申请报告给学校,说明原因,出国去向,学生签名,家长签名,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意见,并提交学生护照签证页、照片页、国外学校录取证明或去程机票单据);
④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办事流程
学生家长准备好所需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学校和区教育局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办事窗口
(一)初中阶段学生休学办理
办事机构:海珠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
办事时间:每周二由学校提交资料,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审批
办事地址:海珠区同福东路486号303室
咨询电话:
(二)小学阶段学生休学办理
办事机构:海珠区教育局小学教育科
办事时间:每周三由学校提交资料,区教育局小学教育科审批
办事地址:海珠区同福东路486号301室
咨询电话:
七、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八、办事依据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