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本报北京10月19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修改后的规定更加强调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据悉,在2008年9月5日至9月12日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各类反馈意见453件。
经对所有反馈意见认真归纳整理和反复研究,并召集相关专业机构充分论证,证监会对《规定》作了多处修改,其中主要的有:一是将用于交换的股票脱离限售期的时限由“约定的换股期间”提前到“提出发行申请时”;二是将换股价格下限由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90%,提高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三是为避免用于交换的股票存在法律瑕疵,影响债券持有人换股,要求用于交换的股票不存在任何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情形;四是规定发行人调整换股价格造成用于交换的股份不足时,应事先补足;五是明确担保物的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此外,也有意见提出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创新,这些意见在以后的实践中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修改后的《规定》强化了对换股风险的防范,增强了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强化了制度的规范性。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透露,目前已经有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正在着手准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市场需求非常旺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