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与代位权抗辩
代位权诉讼的含义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而应以诉讼方式行使。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于次次债务人或者N次债务人,能否为被告,学理上存有争议,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能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而不能以次次债务人甚至N次债务人为被告。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债权诉讼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条件的法院予以受理,但在债权诉讼裁决前,应中止代位权诉讼。
案例分析:如乙欠甲10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在A法院起诉乙后,又在A法院起诉丙,法院应受理甲的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中处分债权效果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擅自放弃债权或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债权,损客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提起撤销权之诉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诉讼中的财产,债务人无权擅自处分,其处分行为为无效行为,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案例分析:甲对乙享有3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50万元到期债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乙放弃对丙的债权,该放弃行为无效。甲对丙仍可行使30万元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中的抗辩
1、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依据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对债权人行使。
案例分析:如甲对乙享有30万元金钱债权,乙对丙享有30万元金钱债权,丙可以自己债权未到期为由对甲的代位权进行抗辨,至于次债务人能否以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理论上存在争议,但依据民法理论通说观点,次债务人也可据此抗辩,如丙可以乙对甲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对甲进行抗辨。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以自己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对债权人主张抵销权、能否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对债权人主张抵销权,学理上存在争议,但依据债的抵销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原理,通常认为次债务人不得据此行使抵销权,但可以据此进行抗辩。
案例分析:如甲对乙享有30万元债权,乙对甲享有10万元债权,对丙享有30万元债权,甲对丙提起30万元代位权诉讼后,丙不得对甲主张10万元的抵销权,但丙可对甲主张10万元抗辩。再如甲对乙享有3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30万元债权,丙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甲对丙提起30万元的代位权诉讼,丙不得对甲主张10万元的抵销权,但可对甲主张10万元的抗辩权。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自己对债权人的债权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权。
案例分析:甲对乙享有3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30万元债权,丙对甲享有10万元债权,甲对丙提起30万元的代位权诉讼,丙对甲可主涨10万元的抵销权。
代为权诉讼的时效及效力
1、代位权的诉讼时效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在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效
第一、债权人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履行。
第二、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次债务人承担该费用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理论界存有争议)。
第三、法院判决由次债务人承推债务后,次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就同一债务追偿,因为判决生效之日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案例分析:如甲对乙享有3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30万元债权,甲向丙提起代位权诉松,法院判决丙向甲着偿30万元,丙清偿20万元后无清偿能力,甲不得向乙主张剩余10万元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