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问题
问题一:为什么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否则按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查处。近期,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修订出台了《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8〕2号),规定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县级(含)以上卫生行政审批部门签发,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新《规程》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问题二:新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什么样子?
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样张如下图(点击可放大)。
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格式:(市、县、区简称)卫公许字(年份)第****号(****为流水号)。
问题三: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收取费用?
答: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问题四: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限是多少?
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发放《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问题五:此项许可属于什么类别?依据是什么?
答:属于行政许可,一审一核。依据如下:
(一)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
(三)《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
(四)《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第58项);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第23项);
(六)《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七)《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赣府发〔2018〕40号)
(九)《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十)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赣卫监督发〔2018〕1号)。
问题六: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受理部门是哪个?许可实施主体是哪个部门?
答:此项许可由县级(含)以上卫生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当地行政审批局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受理。县级(含)以上卫生行政审批部门为许可实施主体。
问题七:这里指的公共场所范围是哪些?哪些公共场所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答: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赣卫监督发〔2018〕1号)明确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监督范围分为七类十七种:
1、住宿场所。
2、沐浴场所、美发场所、生活美容场所。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所。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车(船)室。
其中,部分公共场所概念及适用范围如下:
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的宾馆、酒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沐浴室。包括浴池、浴场、浴室、温泉浴、营业面积30平方米及以上的足浴场所。不包括淋浴、汗蒸场所、婴儿洗浴场所。
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剪发、秀发、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服务且营业面积30平方米及以上的场所。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生活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和仪器,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且营业面积30平方米及以上的场所。不包括美体、美甲、医疗美容、减肥和按摩场所。
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室内游艺娱乐场所。不包括各类棋牌、健身、网吧、游乐场所。
舞厅: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场所,包括歌舞厅、迪厅、KTV场所、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
游泳场所: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江河湖泊等天然游泳场。不包括婴儿游泳场所和充气式、支架式等可移动的游泳场所。
商场(店)、书店:指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以及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各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建材家具市场等专业市场。
候车(船)室:二等以上或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候船室、长途汽车候车室,地铁候车室。
问题八: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首次办证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公共场所地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由许可受理人员补充。
5、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可在许可后2个月内的许可审批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卫生许可现场复核时提供)。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二)延续
申请单位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者按照首次申请重新办理。
1、卫生许可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3个月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其中游泳场所水质、天然温泉沐浴场所水质卫生检测报告为1个月内出具)(检测项目见链接附表2)。
(三)变更
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因城市统一规划而变更单位地址或门牌号名称,应当直接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新证沿用原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其中经营项目、经营地址变更的按“首次办证”程序办理)。
1、卫生许可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四)补证
已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因原许可证遗失或破损等,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填写补证申请表。补证沿用原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3、遗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书面说明(加盖公共场所印章,原件遗失的),或者提供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原件破损的)。
(五)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含)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卫生许可证:
1、卫生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被有关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3、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问题九:许可材料有何规范要求?
答:1、请如实填写申请材料,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2、填写时要用钢笔、水笔或打印,文字要简练、清楚,字迹清晰,涂改处应签名加盖手印,空格处填写“无”。
3、提交的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公章。
4、申请表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水笔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字体应工整,空项处以“无”字填写。
5、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现场核对),并逐页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或私章)。所有申报资料应一式三份并使用A4规格纸(图纸除外),许可后,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6、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装订,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问题十:申请许可程序需要走哪些流程?
答:1、提出申请:申请人(拟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服务的单位)向县级(含)以上卫生许可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签订《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2、资料审查: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接收材料后,应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以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相应书面凭证。
3、发放许可证: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当场发放《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问题十一:《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可以在哪里下载?
答:
就点这里下载
问题十二:此项许可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规范、齐全;
3、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场所标准规范等要求,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问题十三:此项许可有无数量限制?
答:无数量限制。
问题十四:对许可审批部门有什么要求?
答:(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批;
(二)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完成审批;
(三)审批过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制作文书应注意申请人是否填写规范全称,许可项目填写完全、不漏项,注明许可证有效期。
(五)一个单位同时申请多个公共场所类别的,应在卫生许可证经营项目上一并注明。
问题十五:此项许可的监督部门有哪些?
答: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审管处,驻当地卫生计生委纪检部门、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部门。
问题十六:此项许可还有什么其他规定吗?
答:1、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需要对其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3、县级(含)以上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共同对申请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全覆盖的现场复核,复核许可材料的真实性和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发现许可材料与实际不符、可以更正的,应督促立即整改,经营者应及时整改到位;经营者不能整改到位的,县级(含)以上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应及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公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予以从重处罚。
4、对不予许可的单位,卫生许可审批部门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应及时在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发布公共场所的许可、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信息。卫生许可不在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的,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批准后,将许可结果行文通报至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或者通过政务网将许可结果样本推送至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并根据需要可按季度或年度与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交换许可、注销、撤销等相关卫生许可信息汇总报表。
问题十七:此项许可涉及的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有哪些?
答:1、《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
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3、《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4、《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
7、《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8、《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
9、《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10、《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11、《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
附表:
1、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点击直接下载)
2、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检测项目表(点击直接下载)
3、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检测规范(点击直接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