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税务问题

财经网编2023-07-31 10:4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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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日益活跃,其中的税收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笔者最近就接到了很多客户关于股权转让的税务咨询。其中一例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咨询,由此可见实践当中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及税务处理还存在着诸多误解。本文将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及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名称中有“企业”二字,但却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公司。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也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区别于普通公司的。

具体到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首先个人独资企业中是不存在股东这个概念的,与之对应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也就没有股权转让的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虽然不能转让独资企业的股权,但是可以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进行转让。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中,我们需要关注的税务问题是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无论是是否分配,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1.“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的利润无论是否分配,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财务报告中显示的“未分配利润”属于已经依法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在转让时可以作为计税基础进行扣除。不存在股权转让时未分配利润需要交税的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的是独资企业的财产,其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属于经营所得,应单独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接受个人独资企业后再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独资企业再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投资人接受了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后,仍然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再次转让是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分析如下:个人独资企业新增的“未分配利润”属于正常的“经营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再次转让时,可以把该项投资时支付的转让协议价格作为计税基础进行扣除,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税率20%。

2.变更为公司之后的股权转让

若投资人接受了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后将投资企业变更为公司性质的话,被投资企业不再是个人独资企业了,可以转让股权,应按照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原支付的价款,可以作为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可以在股权转让时扣除。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应交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至于公司账面上新增实现的“未分配利润”由于未给投资人实际分红,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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