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可以纳入个税核定范围?
B个人独资企业在某税收洼地(可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注册,已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A公司股权的成本为100万元,该笔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可以纳入核定征收范围?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也应该纳入个税核定征收的范围,91号文 个人独资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案例:A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货物贸易业务,其全部股权由B个人独资企业持有,B个人独资企业在某税收洼地(可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注册。已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A公司股权的成本为100万元,现欲以500万元(与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相等)转让。
问题:该笔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可以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答复:如果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也应该纳入个税核定征收的范围。
91号文 个人独资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股权属于企业财产的一种,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收入总额包含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可核定征收的范围。
实务中也有希望在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代自然人持股,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规避个人直接转让股权过程中20%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操作存在两个限制因素:1、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持股不是公司成立之初就设定好的,而是自然人转让股权给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个环节应该根据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转让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节税效果;2、目前现存的税收洼地核定征收政策不稳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