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个独企业 房屋产权跟着转移了吗?小心被债权人申请执行
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办理不动产变更的时候,个人独资企业对不动产不拥有所有权,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仍然是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及新投资人提出异议诉讼,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性质问题,企业全部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系投资人,荆彰石英矿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多次变更投资人,但鉴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系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变更必然导致企业名下财产权利的转移,依法不能产生采矿权的物权变动效力。
浪子老师提了一个问题 :
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办理不动产变更的时候,需要同时提交投资者的资料?
小编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以不能成为所有权人。个人独资企业对不动产不拥有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格是依附于投资者而存在的,它没有独立的人格,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需要同时提交投资者的资料。
引出第二个问题:房产证上,权利人=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投资人的名字,如何体现投资人就是所有权人?当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时候,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仍然是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变化,那需要去办理变更登记吗?
先看一个可类比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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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荆彰石英矿”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刘XX于2009年投资。
2011年该企业取得矿区采矿权,国土资源局显示该矿采矿权许可证登记在“荆彰石英矿”名下(即个人独资企业名下),当时刘XX仍然是企业投资人。
后来,该刘XX转让了该企业,后又经数次转让,工商办理了变更。但是,采矿权一直没向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2013年刘XX欠银行借款未还,银行申请法院查封执行该采矿权。该企业及新投资人提出异议诉讼。认为企业已经转让,采矿权也跟着转让,不属于原投资人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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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审情况
一审:判令:准许执行荆彰石英矿采矿权。支持银行。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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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摘录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性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性质是非法人企业,企业全部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系投资人。本案中,荆彰石英矿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多次变更投资人,并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从表面上看,荆彰石英矿名称不变,但鉴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系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变更必然导致企业名下财产权利的转移。
2、采矿权是否发生权利转移的问题
案涉采矿权....系刘XX作为荆彰石英矿投资人于2011年3月8日申请取得,但刘XX将荆彰石英矿全部资产转让...均未依法向该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依法不能产生采矿权的物权变动效力。尽管荆彰石英矿投资人已经过工商登记变更,案涉采矿权依法登记在荆彰石英矿名下,但采矿权主体并未同时发生变更,权利人依然是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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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大白话
为了方便理解,小编用大白话翻译一次
个人独资企业名下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投资人的,转让企业,就是转让了企业名下的财产,所以企业名下的财产权利转移给新投资人。法院是认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了投资者之后,就是投资人卖掉了企业之后,就是卖掉了企业名下的财产。
但是!!!
采矿权是特殊的财产,双方虽然签了转让协议了,合同成立了。还要办登记手续,不办登记,法律上的物权就不变动。采矿权本来属于刘XX,刘XX和新的投资人并没有去国土资源局办登记,所以采矿权的物权没有变动,仍然是刘XX。
很明白了吧?
转让合同成立,财产是转让了,但是法律规定要办手续呀,你不办,法律上的物权就不变化。
插播一下画外音
写到这里,小编忍不住要插几句题外话
一直有很多贴子分别坚持两个观点
1、个人独资企业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有财产权,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时候,登记在企业名下的财产,转让后还是登记在企业名下,所以并没有发生财产的转移。
2、关于纳税,登记在个人独资企业名下的不动产,转让企业的时候,产权证并没有发生变化,还是登记在企业名下,所以并没有发生不动产的转让行为,不需要纳税。
坚持这两个观点的,应该认真看看最高法的判决,即上文的观点摘录1: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性质是非法人企业,企业全部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系投资人......投资人的变更必然导致企业名下财产权利的转移。”
必然导致企业名下财产权利的转移,不是所谓的仍然登记在企业名下,仍然是企业的财产,所以没有发生转移。
其实小编 一直觉得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凡事从尊重事实本质,不要玩文字游戏。甲把个独企业转让给了乙,假如里面有房产,本来房产所有权是甲的,现在房产所有权变成是乙的了,乙随时可以过户到自已的名下。这能说产权没有发生变化吗?能说房子没有转移吗?能说不交税吗?
还说要跟转让股权,转让公司来类比,公司是法人,公司的房产所有权是属于公司的,不是属于投资人的,公司的房子可不能转移给投资人。这怎么能类比呢?
详见
[税务争议] 个人转让房地产不征税筹划?个人独资企业更换投资者不征增值税+土增税?。
个人独资企业名下的不动产属于谁
回归正题
不动产登记在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写的是企业的名字
那么,不动产属于企业所有吗?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都明白了。不!
不动产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民法通则》指出:财产所有人按照法律对自己的财产拥有使用 、处分、占有等合法权益。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虽然不动产登记在企业的名下,企业可以使用、经营、收益、甚至处置该不动产,但是这些行为,都是在投资者的同意下进行的。企业对不动产所行使的权利,是由投资者人所拥有的物权的衍生出来的,不是企业独立拥有的。
登记在个人独资企业名下的不动产,物权仍然属于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PS:关于第五条,有观点认为,法律规定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说明法律认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这是误解吧。国家当然会保护企业的财产呀,国家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财产。但这不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可以独立于投资人了。
而且特意用第十七条说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里面规定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人,这还不够明白吗。不动产的所有权总不能又属于个独企业,又属于投资人吧。
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后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吗
类比前面最高法的案例,相信大家也有答案了
不动产的权利跟采矿权的权利,相似之处是什么?
采矿权是登记在企业名下的,不动产是登记在企业名下的
采矿权属于投资人,不动产也属于投资人
采矿权的转移需要登记才生效,不动产的转移也需要登记生效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
就象案例中的采矿权一样,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签订了转让合同。企业名下的财产发生了转移。
但是!!!
不动产是特殊的财产,双方虽然签了转让协议了,合同成立了。还要办登记手续,不办登记,法律上的物权就不变动。不动产本来属于原投资人,不去自然资源局办登记,不动产的物权就没有变动,仍然属于原投资者。
如果此时,也象案例中的原投资人一样,发生了债务纠纷,债权人估计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该不动产
。不能执行条件:已全款支付+已经占有不动产
同时,办理登记的时候,应该就要作为不动产转让处理,要求提供完税证明。
其实这点也很好理解,既然卖个人独资企业就是卖财产,那房子卖了,当然要去登记。相信绝大多人都知道买卖房屋需要去办不动产登记过户。
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特殊性吗
讨论到这里,又带出了新的问题:那要怎样登记投资人变化呢?
不动产登记部门有意识到个人独资企业的特殊性吗?
是否意识到不动产真正的所有权人是投资者呢?
产权证的权利人是企业的名字,那投资人的名字在哪里呢?
产权证是没有投资人的名字!
不动产登记簿上面有吗?
我们下载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参考格式,也没能看出投资人应该登记在哪里?
有没有可能,产权证上没有投资人,不动产登记簿上面也没有投资人?(是登记在其他权利状况中或者附记中吗?)
有没有可能,不动产登记制度没有领会非法人组织的特殊性,登记要素设计还不是太科学呢?
如果是这样,咱们前面的讨论,就变成没有意义了
PS:案例中采矿权的证书也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又是登记投资人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