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一)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二)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措施并组织实施;(五)拟订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政策和标准,(六)牵头拟订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和驻外使领馆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标准,(七)拟订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制度和政策,(十)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制度、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一)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三)拟订事业单位薪酬调查比较制度。
(四)拟订事业单位地区性津贴制度、政策和标准。
(五)拟订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政策和标准。
(六)牵头拟订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和驻外使领馆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标准。
(七)拟订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制度和政策,承担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
(八)拟订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新录用(聘用)人员和调动人员工资待遇政策,拟订受处分处罚、受表彰奖励人员工资待遇政策。
(九)拟订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政策法规,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工作。
(十)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制度、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制度、休假制度和假期工资待遇等政策。
(十一)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十二)拟订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等相关政策。
(十三)指导、监督地区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等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