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到底有什么区别?
今天有人问松鼠: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到底有什么区别?
举个简单例子:
你今天为明天要做什么事,你可以设定N种计划来安排明天怎么做,对不对?
但因为时间的有限性,你第二天实际做的时候只能按照某一个计划来做。
为什么我们可以为明天设定N种计划呢?
因为计划其实也就只是说说而已,
没有对我们的现实实际状况产生任何影响!
只有第二天开始真正实施的时候,才可能影响到我们的现实状况。
负担行为:就是为自己设立权利义务的行为,也只是仅仅设立权利义务,
但权利义务都没有兑现,所以对自己的财产状况没有任何影响。
处分行为:则是直接对权利转让 变更 消灭的行为,后果是直接导致自己财产状况的变动。
负担行为,最常见的就是合同。
想想我们的例子对明天的计划安排,其实合同说白了不也是双方对将来的交易做出的安排计划吗?
两者都只是个计划安排,还没有去实施,都没有对自己的现实状况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因此 虽然订立了合同,取得合同权利及承担合同义务,
但合同权利及合同义务只不过是言语承诺,说说而已,并没有实质导致自己财产状况发生变化。
然而,处分行为呢!就是直接引起的权利变动的行为。
最为常见的是物权变动。
比如:以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出卖人将物交付给买受人,此时 所有权发生移转。
直接导致出卖人所有权丧失,直接影响了其财产状况。
这里需要注意的点:
1 处分行为常为物权法里面的物权变动行为,因此有人将处分行为称为物权行为。
实际上,处分行为并不等于物权行为,因为 债权转让 债务免除这些债权的变动同样
也是实际引起了权利的变动,同样为处分行为。
2 负担行为 物权行为都是属于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的国家将一个买卖交易过程独立分离成几个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买卖报纸。这个交易过程被分离成3个法律行为
一个 以买卖合意订立买卖合同的负担行为(仅双方对买卖权利义务做出了安排),
一个 以所有权移转合意实施的报纸交付行为为一个处分行为,
一个 以所有权移转合意实施的金钱交付行为为另一个处分行为。
简言之:交付行为被认为含有所有权移转的合意,而属于法律行为。
有的国家将这个交易买卖视为一体,
认为 法律行为就只有以买卖合意订立买卖合同这一个负担行为。
交付不考虑其还单独有个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因此作为事实行为。
小伙伴一定要明白:负担行为及处分行为都为法律行为(中国 叫民事法律行为 )
并非事实行为,这个一定要清楚。
如果将买卖交易视为一个整体的,认为只存在一个订立买卖合同的合意,
交付并不单独存在一个所有权合意,因此 交付不属于法律行为,只是个事实行为。
这个思考过程是不承认物权行为。
但一定要注意:上面已经说了,物权行为只是处分行为常见的情形,
处分行为也包括债权转让,债务免除直接引发债权变动的情形。
因此 不承认物权行为并不等于否决处分行为这个概念。
这点一定要清楚。
主要是因为提到处分行为,不可避免就要提到物权行为,
有的小伙伴会以为不承认物权行为,就是反对处分行为,否决处分行为的存在。
这是个误区。
简言之:处分行为最常见是物权行为,但如果将交易过程视为一体的法律体系,
是不承认物权行为的,但不是否决处分行为存在。因为处分行为除了物权行为,还有
债权领域的 债权转让 债务免除。因此反对只是物权行为,并不反对债权转让 债务免除
为处分行为。
第二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在法律上有何意义?
1 两者的生效条件不同。
负担行为,并不需要对权利义务的客体有处分权。
处分行为必须对客体有处分权。
举例:
甲乙签订买卖钢琴的合同。
这只是一个双方设立钢琴与金钱移转的权利义务,只是个对未来交易的安排承诺负担行为,
并没有真正引起自己财产变动,合同订立了,你的钢琴还是你的钢琴,
我的钱还是我的钱,没有实际财产变动。这就是负担行为的特征。
合同生效是直接双方合意达成就生效。并不需要考虑,卖方对钢琴是否真正具备处分权。
即便钢琴不是卖方的或者卖方根本没钢琴,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有的人可能觉得奇怪,怎么会这样呢?
其实 你现实生活中一想,这个是非常自然的。
企业很多时候都是接单生产,
先有了合同,再按订单生产产品。
合同签订的时候,产品压根还没生产,都不存在,谈何处分权,对不对?
你不可能就因为这样就认为合同无效吧?这显然是不利于企业接单生产的。
所以 你要这么一想,就自然明白了负担行为生效为何不需要对标的物有处分权。
对于处分行为常见的物权行为,则要求你把物交付给买受人,
就必须要有处分所有权的处分权。
处分权就是对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力。通常是权利所有人 或受权利人委托享有处分权的人,
或 法律规定某人取得处分权的人。
好比:别人把你的东西卖给别人,你肯定会生气的问,
我的东西,你有啥资格把它卖掉?对不对负担行为,你当然期望你能把东西找回来,
认为这种所有权移转无效的,你自己仍然为物的所有人要求买受人返还。
当然,例外的情况也可能承认这种无处分权所有权移转是有效的,如 善意取得。
第二个法律意义:优先权原则不一样,直白说时间先后决定效力。
负担行为不因时间先后影响效力。
比如:一物多卖。
签订了几份合同,每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并非只有第一份合同才有效。
处分行为则适用优先权原则,第一个获得权利就是有效的,对该权利的后续移转处理都是无效的。
这个问题主要明白几点:
1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别:有没有直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
一个只是承诺说说而已,一个是直接导致财产权利变动。
2 处分行为并不等于物权行为。只不过 物权行为为其最为常见的情形。
但有的国家并不承认物权行为,但并不是反对处分行为的存在。
3 两者区分的法律意义
a 生效要件是否需要以标的物的处分权为条件
b 优先权原则,即时间先后顺序是否影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