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与地方职务级别对照
1956年国务院明文规定军地级别对应关系:
1)行政1--3级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大元帅(国家级正职);
2)行政4级是十大将,国家副职;
3)行政5--7级涵盖大军区,部,省,兵团,司级的正副职,对应上将,中将军衔。
4)行政8--10级为少将正,副军级,正厅,正地级。
5)行政11--13级为正,副师级,副厅,副地,正处,正县级,对应军衔为大校,上校。
6)行政14--16级为正,副团级,副处,副县级,对应军衔中校,少校。
7)行政17,18级为正,副营级,正科级,对应大尉军衔。
8)行政19,20级为正,副连级,副科级,对应上尉军衔。
9)行政21--24级为正,副排级,科员,办事员,对应中尉,少尉,准尉军衔。
1965年取消军衔制,当时正部长级为行政4级,与大军区正职平级。正省级是行政5级,与正兵团级平级。正军级定为行政7级。
五十年之后的情况呢?
我国现行军转安置的文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师团职领导干部,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个别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对其他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一般也应安排相应职务,确保中央安置政策的落实。不少城市的军转文件明确规定:正师职转业干部必须落实副厅级领导实职或正厅级非领导职务,副师职干部必须安排正处级领导实职,担任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不低于副县(处)级实职,不能安排领导实职的,平职安排非领导职务。这也能够说明师级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厅局级;团级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县处级。可见,县处级单位和团级单位以及厅局级单位和师级单位的对应关系仍然成立。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共中央军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这三个单位都是平级单位。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军委主席同级,军委副主席可以和国务院副总理相对应,军委委员可以和国务委员相对应;
大军区级在建国之初对应大行政区级别(当时有六大行政区:中南行政区、东北行政区、华东行政区、西北行政区、西南行政区)。后来大行政区撤销,大致对应地方的省部级,要视具体人员担任的党、政、军具体职务级别而定。
2、各省、市、自治区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是平级单位,正省级、正军级;
3、各个市(州)的市委、市政府、市军分区,都是同一个级别(市政府的行政级别一般是正司级(厅级)单位,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除外,市、州军分区是正师级单位)。
4、在县(区)中,还有县委(区委)、县政府(区政府)、县武装部(区武装部),这三个单位也是平级单位,县政府(区政府)的行政级别是正处级单位;县武装部(区武装部)是正团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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