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新广告法》----个人的看法
国家颁布的《新广告法》实施一年多了,内容详实,条例清晰,对相关行业都有红线规定,我个人觉得还有一些不到之处。中华乃泱泱大国,企业和商品良莠不齐,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社会经济秩序,致使国人“信洋不信国”,大量资金流入国外,与当前提出的拉动内需,鼓励和引导消费,背道而驰。“3.15”打假迄今有了20年了,年年在打假,可还是有伪劣产品,我觉得这是以往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还不够。《新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我认为还不够,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杜绝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只有堵住了伪劣产品流通的源头,才能更好的树立良好的国货品牌形象。有些名优产品还是值得我们信赖的。国家主要领导人在2016年“6.28”、“8.26”两聚会及政治局会上做出重要指示,“中国开启大保健大健康时代”,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可《新广告法》就有一棍子打死的现象,好坏不分,混在一起,统一不让宣传。这与国家习 重要指示“市场要活、创新要实、政策要宽,营造市场主体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这就要求以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激发‘第一动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符。《新广告法》第二章第18、19条规定就略显不足,应加以调整或修改。例如有些食品、保健品等,与我们的国粹中医提出的“食药同补”、“食药同疗”同根同源,我认为可以鼓励合法宣传,打造国货品牌形象,营造市场氛围,合理引导消费者,这既符合养生保健理念,又能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既符合国家政策,又加快经济良性发展。(以上是我作为消费者的一些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