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声明函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声明人:刘鹏飞,身份证号:51022619720304529X,本人于2006年在贵公司的淘宝网注册成为淘宝平台用户,用户名:重庆鹏程贸易,本人于2011年在淘宝平台开设集市店铺,店铺名:乌金建材经营部。从2012年开始在店铺里销售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灰色PPR塑料给水管道产品,从2018年2月23日开始,到2020年3月5日,本人共收到贵公司转送的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权利人向本人所提起的七次共涉及12个商品链接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但是每次转发的通知都是不完整的,(参见本函附件1表格).本人声明函中所述的贵公司转送的资料不完整是依据以下法律条款所规定,本人亦对此声明所表达的观点和随函附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通知】
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侵权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四)被侵权人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不满足上述通知要件时,视为未发出有效通知。
根据上面法律,本人出于信任贵公司每次通过权利人投诉都是经过认真审核的,也相信权利人提供给贵公司的通知内容符合《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36条的四项规定,但法律既然特别列出了此条最后一款文字内容,亦也是考虑到了部分权利人会发出错误或恶意通知,所以规定了通知不成立的要件。
根据《电子商务法》42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符合前条规定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内容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内容的网络用户。
从贵公司转发的七次侵权通知内容与《电子商务法》和《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36条规定通知成立要件对比来看:
(一).权利投诉人名字有,联系方式和地址无;声明人善意理解权利投诉人应当是向贵公司出示过的,请贵公司对不转送这一项完整内容作出合法解释。
(二).贵公司转发的投诉通知中,是对应到单独的商品链接,本人亦认可这些对应链接符合62条第二项;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从每次收到的通知中,声明人只能看到简单的一些文字内容,但是从每次侵权理由后面都有一个括号里面那一行文字中(见附件2示例),从字意理解,是清楚表明权利投诉人是提供了相关投诉依据的对比图片材料等给贵公司,如依括号内容从(见附件1第四列所示文字),权利投诉人的这些对比村料等符合为本项初步证明材料的规定.但贵公司从未将这些对比材料转送给声明人,如按上面司法解释,也就是到声明人这儿,这个投诉就已是法律意义上的无效通知,贵公司每次转发经过自己修改过的无效通知,却强行要声明人去作出申诉的反通知,请贵公司对此作出合法解释。
(四)被侵权人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这个也是从来没有看到过。从声明人多次起诉贵公司的诉讼中,也从未看到权利投诉人的承诺资料,也请贵公司对此作出合法解释。
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反通知权利】
网络用户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内容未侵犯“被侵权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反通知,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恢复与被断开链接的内容。
前款所称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四)反通知发送人承诺对反通知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反通知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网络用户的书面反通知后,应当及时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内容的链接,同时将网络用户的反通知转送通知发送人。
发送通知的“被侵权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内容或者断开与该内容的链接。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面法律规定,贵公司没有完全转送权利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已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贵公司拒绝转送权利投诉人这些材料,特别是《司法解释》61条第三项规定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是严重违反《电商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投诉人的投诉证据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是判定权利投诉人之投诉能否成立的重要证据,本人咨询过贵公司多位客服,没有任何一位客服能回答贵公司拒绝转送这些重要证据有什么法律规定支持;也回答不出贵公司有任何公示在自己网站的相关可以拒绝转送这些初步证据的规定;客服在声明人的一再追问下,有些客服回答说自己没有权限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有些客服就说是贵公司内部规定这些初步对比资料属于机密,但同样拿不出支持把投诉材料当成机密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和公示规则。对本人质疑贵公司不按法律规定向被投诉人转送全部资料,就直接要求被投诉人申诉,是不是就表示贵公司能保证经过自己审核的投诉就不会存在恶意投诉或错误投诉的情况,贵公司也没有任何一位客服敢作出如此承诺。(从常理和逻辑学来说,贵公司也不可能保证每个权利人投诉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如你能保证,你也就没有必要让被投诉人去申诉了,直接按侵犯知识产权规定处罚被投诉人就是,国家更是不用去制定上面那些关于权利人发出错误通知的限制规定)。在贵公司不能保证经过你们自己审查通过的每一个投诉人的投诉都绝对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却拒绝按法律规定转送这些投诉资料,就事实上侵害了被投诉人的知情权和公平权,转发的通知就属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61条规定的无效通知,也触犯了《电商法》42条关于错误通知的规定。
本人收到的这七次投诉,都为武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发出,贵公司却每次都拒不转送全部投诉通知,对贵公司这种违法行为,声明人在没有看到权利人完整投诉资料前,都向贵公司提出过此为无效通知的声明,请贵公司先行完善通知内容,但贵公司却无理拒绝,并以自己为平台方的有利条件,强行要求声明人去作出申诉,让声明人在明知贵公司已事实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违心作出申诉,而且也因为看不到投诉资料和贵公司设置的并不合理的申诉场景,经常出现申诉资料不成立的情况。
从申诉过程中,声明人发现,权利投诉人的投诉基本上都是错误或恶意投诉,因为在权利人投诉前,权利人已通过旺旺联系过声明人,从声明人保留的双方交流记录中(见附件3聊天记录),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是借投诉之名达到限制声明人在网上销售权利人产品的目的,把声明人这类销售他们产品的小商家打压后,让有意购买此品牌的网络顾客只能去权利人自己开设的天猫店购买,通过声明人将自己灰色产品价格与权利人天猫店绿色产品价格对比,发现在同型号,同大小的情况下,价格差价达到几倍,考虑到是两种颜色的产品,本没有完全的可比性,扣除两种颜色差异的成本,但还是会高出很多,这种利用自己的投诉权利,恶意利用投诉行为以达到限制其他人的合法经营,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权利人这种无理要求声明人并没有理会,所以权利人就利用投诉权利发起投诉,声明人虽多次以各种渠道通知贵公司,强调权利人为恶意投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而且以贵公司违反《电商法》规定为起诉事由,把贵公司起诉到法院后,贵公司在不得不出示的情况下,向法庭出示了其中两次权利人的投诉资料,从看到的投诉资料中,已明显得出结论,权利人为制造虚假投诉证据投诉,已看到这两次都是一眼就能判定的投诉资料为不合法,因为投诉人这两次都是以真假对比图片来投诉的,但其中一次的真假对比资料为权利人把自己的绿色产品拿来跟一个白色的产品对比,并以两者颜色的不同来证明声明人的灰色产品是假货,为典型的A商品对比C商品来投诉B商品(见附件资料4和5),这种荒唐的投诉对比资料,贵公司居然审核通过了,另外一次权利人提交的真假对比资料,还是把自己的绿色产品拿来做参照物,虽然被对比图片换成了声明人的灰色产品,但同样是A商品投诉B商品(见附件6和7),把本不能作为对比的不同商品之间本就具有的不同点,作为投诉理由,让声明人去证明A和B为同一个商品,已能直接定义为恶意投诉,但贵公司不去处罚权利人恶意投诉,还居然把这些恶意投诉资料以机密的理由来保护,故意不转送给声明人,让声明人去为这些本不能成立的投诉作出不必要的申诉,而且因为如果声明人不去起诉,根本就不能发现投诉方是制作了这种让人永远也不可能申诉成功的荒唐对比资料,这让声明人不得不怀疑贵公司有纵容权利人恶意投诉的故意。
权利投诉人2020年3月5号的投诉所涉商品,因为与权利人2019年11月9日和2020年2月19日投诉所涉商品为同一个,而且贵公司转送的通知中,声明人看到的投诉理由几次完全一样,前两次投诉声明人法院起诉贵公司后看到了投诉资料为不合法的,此次投诉,声明人本不愿再申诉,但在客服的建议下,声明人在与贵公司客服和邮件联系要求先转送投诉通知资料还是被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暂时用2020年2月19日已经申诉成功的申诉资料作出了申诉,可此次却被贵公司判定为申诉不成立,由此可见贵公司的判定标准是多么地随意与不负责。而且从返回的不成立的文字结论中,声明人分析判断出投诉人此次的投诉真假对比材料同样为虚假材料,虽然声明人到现在都没看到这个投诉材料,但从文字中,已经猜测出,权利人是把声明人的一个灰色单向截止阀列为假货商品,以这个阀上面的一个提示水流方向的箭头作为对比点,权利人提出自己的正品截止阀上没有这个箭头,只从文字中,声明人不知道他用于比较的截止阀是什么颜色,但声明人却知道,他用于比较的所谓正品不管是什么颜色,都实际是有这个箭头的,而且如不是灰色,本就能直观判断投诉证据首先颜色就不合法,也是用A商品投诉B商品,如是灰色,但也能证明他是恶意和提供虚假证据,因为实际任何一个这类的阀门,是都有这个箭头的,(见附件中权利人自己提交那个绿色阀门就清楚显示有那个箭头),这个箭头是同类商品中的一个必须的标志,相当于一个国家标准,不管那家生产的这类商品都必须有,没有就是不合格产品,权利人不会为了诬陷声明人售假去专门制造一个没有箭头的不合格产品来,但他能P一个没有箭头的图片来诬陷,权利人敢于把明知有箭头的产品说成没有箭头,来指证声明人有箭头的商品为假货,就是知道贵公司不会向声明人出示这个不合法的资料,只要声明人不起诉到法院强行要求贵公司出示这个资料,他的恶意行为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就算是声明人想起诉他,也因为贵公司这边拒绝提供投诉人的资料,声明人要起诉,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还只能先起诉贵公司,这就给声明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担,要分几次起诉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贵公司拒绝完整转送权利投诉人的投诉资料,就事实上已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在此,声明人特发出此函,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此函后,正确对待声明人的声明事项与理由,重新审查权利人的全部投诉资料,并向声明人转送权利投诉人七次投诉的全部投诉资料,以让声明人有完整起诉资料起诉恶意投诉权利人。在没有收到贵公司转送的投诉资料之前,声明人损害继续扩大,声明人将以贵公司已明确知道侵犯了声明人的权益,却继续放任损害扩大,而要求贵公司加倍赔偿。
本声明函以及所有附件,声明人将通过贵公司邮箱、万象客服、旺旺阿里小二通知到贵公司,另外也会通过声明人各网络账号公开到各网站,以表明声明人确实发出了这个声明函,不管贵公司愿不愿意作出回应,都将视作已通知到。
特此告知。
声明人:刘鹏飞 2020年3月10日
附件1.七次投诉收到的信息
附件2.七次投诉理由中都能看到显示权利人有提交投诉对比材材料,可淘宝公司就敢违法不出示给被投诉人。
附件3因为是聊天记录,字有点多,只能单独发一篇文章出来。见标题《要求淘宝转送投诉方资料声明函附件3权利人不合理要求内容》
附件4和5.用A商品比对C商品再来证明C商品不同。颜色明显区别,淘宝小二居然给通过了这个投诉。
备注:从上面文字已能反向证明权利人恶意投诉,因为第1.绿色产品那个位置有F,与这个白色产品无关,两个产品都不是灰色,不同的产品,上面标识本就不同,根本没有可比性,更不用说与被投诉人的灰色产品了,第2.这个直接就是说的颜色不对,而且可以看到权利人恶意到什么程度,我们的商品是灰色,他不知是用这一个图片投诉了多少个小商家,居然连被投诉商品的颜色都不看。他敢这么做,就是认定了被投诉人看不到他的这些假资料。
附件6和7,另外一次投诉的图片。这次还是用绿色投诉我们的灰色,也就是表明,这个投诉只要一看到这处图片,就不能成立。可淘宝同样拒绝出示,以让权利人达到投诉的目的,而且是针对同一个商品再次同样理由投诉。
备注:权利人投诉的与上次的同一个商品,投诉描述文字与上次一样,恶意投诉的情况还是一眼就看出,把不同商品强行放到一起来对比,淘宝还故意隐藏这个假证据,然后让被投诉人来申诉,请问有谁能把两个本就不一样的商品证明为一样。在不知道是这个假证据之前,你又怎么知道这个证据虚假得这么离谱,而且如果在申诉前看到这个证据,可以反向证明他证据造假,从而可以不申诉。但因为淘宝的违法行为,却让被投诉方在不能看到这个假证据的情况下去申诉,不但申诉不容易成功,还得背上一个销售假货的罪名。这种情况在起诉淘宝后,淘宝律师居然狡辩说,那你去起诉权利投诉人恶意投诉啥,可他却忘了自己首先就没有把投诉人的资料转送给被投诉人,那到法院,怎么告,被告信息都没有,法院立案审核这关就过不了,所以我们每次都是直接告淘宝网,律师反而说我们累诉。真是无赖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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