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法委拒绝接受中央媒体监督和人民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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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政法委拒绝接受中央媒体的监督和人民的来访

  中共江西省政法委:

  中共南昌市政法委:

  一、拒绝媒体监督。门难进。推诿。

  2015年8月7日9时20分钟左右,我到达中共南昌市市委西院门口,站在门口的保安请我出示证件,我出示身份证给他看过后,他请我到窗口登记,窗口里的女保安记录了我的身份证上的信息,女保安问我:“欲去哪个部门?”我说:“政法委。” 于是,女保安给政法委的多个部门打电话(可能是信访接待室、办公室、执法监督处等),在十多分钟的时间内每个电话反复拨打,均无人接听,后来好不容易拨通了,女保安把电话筒递给我,里面有一个男音问:“你找政法委有什么事?”

  我说:“我是黄剑平,我通过互联网多次向南昌市政法委喊话,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民主与法制网》审核通过并发表了我写给南昌市政法委的留言《呈请南昌市政法委组织研究和讨论以下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共14个案件)、《抗议南昌市检察院出具收条四年至今未书面答复》、《南昌市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责任人员渎职》、《南昌市城管委出具伪证明及青山湖区公、检及市检装傻并枉法》、《南昌:指控梅锦、罗林预谋杀人的事实、证据和法条》,我现特将全部文章和证据提交贵委”。

  男音说:“中国法学会不是我委的主管单位,法学会无权要求我委答复你的留言,省政法委让我委答复我委就答复,政法委没有组织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责,法院也没有向我委提出此类请求,个人无权向我委提出此类请求。”

  我说:“怎么没有,政法委的职责之四:维护政法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你们政法委属于国家机关,拿了国家工资,怎能推诿、不作为?”

  男音说:行了,就这样,我挂了。

  我蒙保安说:“他让我进去。”保安队顾队长(我听别人称呼他顾队)说:“你怎么不让我接一下电话?你等一下,我回拨一下。”

  保安队顾队长拨通了电话,称呼对方张美女,通话时间比较长。保安队顾队长对我说:“执法监督处的彭处休假去了,孙处调研去了,你下个星期一再来吧。”

  我说:“我正常上访,出示证件给你们登记了,你们无权拦我。”

  保安队顾队长说:“人家到时候要说我们:‘我说了不让他进来,你们怎么让放他进来了?’”

  我说:“你们的做法我将发帖请求媒体和公众评理。”

  二、我的评议。

  1、民主与法制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中央级新闻单位,聚集了一大批代表国家水准的精英法学家,其审核通过并发表的留言很少,具有无可质疑的正确性和指导性。南昌市政法委拒绝回应、不尊重中央媒体,其孤傲、其懒惰、平庸的形象将彻底击溃人民对政法委的期望。

  2、《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监督权、建议权、控告权。公民行使以上权利的主要方式和渠道是求助于媒体的发表,拒绝媒体的监督将导致这种基本的人权在实施的通路上发生障碍并落空。

  3、在现代法制完善的国家,新闻媒介已成为一种谁也不敢小觑更不会漠视的力量,这种力量不是令人服从,不具有强制性,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其所承负的社会责任使之成为“社会良知”的代言平台,它以话语权影响着每一个阅读者,它的公信力、说服力和号召力,是医治威权与腐败的良药,真实、正义、公平是新闻媒介的追求,新闻媒介是真实、正义、公平的保证,它使司法人员枉法和接受利诱的便利条件丧失。

  通俗地说,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代表着民意、天意,不知顺天应人、尊重民意的官僚机构,自然会招致天谴和民怨。既使强势单位或霸权单位,自不量力地藐视媒体,同样是愚蠢的、不理智的行为。

  4、南昌市政法委对自己负有“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之职责不自觉,故江西省政法委确实应当给予南昌市政法委必要的提醒和指令。

  三、当枉法、推诿、仗势欺人成为普遍现象时,谁能力挽狂澜?我认为,在中国,在目前的政权构架下,只有政法委,假如政法委在其位不谋其政,人民将忍受不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危害和司法腐败的危害,任凭这种危害肆虐泛滥,将腐蚀、瓦解现有政权的执政基础,并催生人民对得不到法治保障的巨大恐惧和深重的忧虑。

  四、十四个案件的题目、页数、附件数、举报时间、回复情况。

  1、《南昌市四企业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被人贪污》,4页,附件(证据)7份。第二次举报的题目为《关于“南昌市四企业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被人贪污”的举报》,9页,附件(证据)4份。

  第一次举报时间:2014年5月21日上午我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提交书面实名举报的《一地三卖案、三千万元行贿及其窝案和南昌贪官疯狂报复案》、3篇附文及106份附件(书证)和2014年6月25日上午 我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提交的书面实名举报的《关于南昌市检察院逾期未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书的告诉书》中均含有“南昌市四企业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被人贪污”的内容。2014年6月25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在《收条》上亲笔签了名,并加盖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专用章”。 《收条》上所列的全部材料清单其实是2014年5月21日提交给李华清副处长的。

  2014年7月29日上午,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接访窗口前说:“您的举报材料已经转我院反贪局正在办理。”我说:“贪污、贿赂以外的控告申诉反贪局会一并调查吗?”李华清副处长说:“不会,他们只查贪污、贿赂这一块。”我说:“糟糕,那其他的控告、申诉怎么办?!”

  李华清副处长说:“你重新分开来写,反渎的归反渎的,侦查监督归侦查监督的。”

  第二次举报时间:2014年8月21日,李华清副处长在《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材料收取清单》上加盖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专用章”,控申处何新民同志在签收人姓名一栏和日期一栏分别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及日期。

  2015年3月6日,何新民同志和控申处邓国庆处长在2号接访窗口出具书面答复给我,因答复函题目和落款均为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但加盖的公章却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专用章”,我当其二人面提出:使用下级公章却冒用上级名义进行答复,其实质是一种枉法、篡权、奸民、作贱、欺骗人民的恶劣行为,其代表主管业务的分管领导和主管信访的分管领导均未审批、不知情,其彰显出的草率和玩世不恭的工作态度饱受人民的诟病和谴责!并且,由于缺乏严谨的规章、程序和监管,底层工作人员被公关、被利诱、被压制的概率很高,如此信访工作模式将衙门挤兑成垃圾衙门、无耻衙门、流氓衙门也就不足为怪。邓国庆处长说:“你可以复议,我们再转下去。”

  2015年3月13日,何新民同志指令舒建文同志接收了复议书《南昌市惊现有恃无恐的巨贪犯》(正文5页,附件5份),应我的请求舒建文同志给我看过其工作证,舒建文同志查验后在我打印好了的《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材料收取清单》的下方空白处当面亲笔书写了如下文字“今收到黄剑平不服本院2015年2月13日做出的不予立案答复申请复议,提交以上材料共6份。复议书(1) 舒建文 2015、3、13”,但至今,市检未给予我复议决定书。

  2、《“一地三卖” 和“一房二卖”衍生出的贪污大案》,4页,附件(证据)9份,第二次举报的题目也是《“一地三卖” 和“一房二卖”衍生出的贪污大案》,10页,附件(证据)6份,第一次举报、第二次举报、回执情况与第1个案件的情况完全相同,至今,南昌市检察院未给予我任何书面答复。

  3、《南昌市城管委出具伪证明及青山湖区公、检及市检装傻并枉法》,9页,附件(证据)20份,第二次举报的题目为“关于对《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答复举报人通知书》(湖检控举答【2014】6号)不服的复查申请书”,23页,附件(证据)25份,第一次举报、第二次举报、回执情况与第1个案件的情况完全相同,在主管信访的薛副检察长主持会议研究决定7个案件全部受理并书面通知了我的情况下,控申处邓国庆处长违反组织原则,私自签批此案存查,何新民同志至少2次承诺会书面告知我存查的原因,但至今没有履行诺言。

  4、《南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公然违法推诿》,核心内容提示:2015年7月1日上午,南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四大队值班民警涂明明、大队长孙毅、副支队长谢绥芝在接收我的书面报案信《南昌:张斌预谋杀人案(主犯版)》{14页、附件(证据)58份}、《南昌:张斌预谋杀人案(从犯版)》{29页、附件(证据)与主犯版相同}后,经我当面要求,仍然不肯按照《接处警登记表》、《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公通字[2000]40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7、168条的规定无条件接受报案、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并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填写《接处警登记表》、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赋予了公民报案权,但现实生活中,民警和公安机关往往利用其公权和强势欺压报案人,典型的“脸难看、事难办、门难进、投诉无门”,让人倍感法治的悲哀、黑暗及三等公民的屈辱。

  (1)、《民主与法制网》于2015-7-17 7:29:09审核通过并发表了我写给江西省政法委的留言《南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公然推诿》,江西省政法委至今未回复。

  《民主与法制网》于2015-7-28 2:39:05审核通过并发表了我写给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的留言《南昌县向塘镇卫生院非法采供血罪及张斌预谋杀人案 》,南昌市公安局至今未回复。

  《民主与法制网》于2015-8-4 3:11:27审核通过并发表了我写给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的留言《张斌预谋杀人案发现新证据》,南昌市公安局至今未回复。

  《民主与法制网》于2015-7-26 3:32:00审核通过并发表了我写给江西省政法委的留言《江西:指控卫计委渎职的事实、证据和法条》,江西省政法委至今未回复。

  (2)、人民网(人民日报)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于2015-07-22 04:29:39 、2015-07-22 04:47:32分别两次发表了我写的《南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公然违法推诿(简写版)(原创首发)》一文。

  人民网(人民日报)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于2015-08-04 03:28:15发表了我写的《张斌预谋杀人案发现新证据(原创首发)》一文。

  人民网(人民日报)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于2015-08-04 03:30:22发表了我写的《南昌县:张斌预谋杀人案发现新证据(原创首发)》一文。

  (3)、新华社(新华网)发展论坛的曝光台栏目、中国法院网的法治论坛的网评天下栏目、凯迪社区、天涯论坛、星空正义网、远视新闻网、爆料吧、中华网、房地产论坛、天下论坛网、城市资讯网、骗子贴吧、光年资讯交流网等许多著名华文媒体也纷纷发表了我写的《指控张斌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事实及法条》等关于本案的多篇文章,并我给现任四位中央最高领导发送了留言。

  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网评天下)、中华网社区(中华论坛、社会热点、百姓心声)、天涯论坛、凯迪社区(律师之窗)、万户论坛、新闻论坛、法治时评、艾米易读网、时政-杂谈、55帖、皮花网、帖巴巴新闻、帖妈妈新闻、楼主网、南京市新闻网、嘉兴市新闻网、黄山市新闻网、汕头市新闻网、宁波市新闻网、青岛市新闻网、广州市新闻网、芜湖市新闻网、茂名市新闻网、金华市新闻网、淮安市新闻网等媒体发表了我写的《张斌预谋杀人案发现了新证据》。

  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网评天下)、天涯论坛、艾米易读网、凯迪社区(律师之窗)、嘉兴市新闻网、帖巴巴新闻网、55帖、厦门市新闻网、晓群贴吧、帖妈妈新闻网、竟招百姓网、两个聚读网、广州市新闻网、中山市新闻网、芜湖市新闻网、汕头市新闻网、南昌市新闻网、合肥市新闻网、星遥易读网、秦大河网、梅帖、评写易读网、发射站、甘肃论坛、甘肃飞天论坛、中国网上爆料平台(爆料吧)等媒体发表了我写的《南昌县向塘镇卫生院非法采供血罪及张斌预谋杀人案》一文。

  (4)、新华社(新华网)发展论坛曝光台栏目于2015-07-22 04:29:55.0发表了我写的《南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公然违法推诿(简写版)》一文。

  (5)、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网评天下栏目于2015-07-07 04:17全文发表了我写的《南昌:报案奇遇彰显法治幻灭感》。

  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网评天下栏目于2015-07-28 02:51全文发表了我写的《南昌县向塘镇卫生院非法采供血罪及张斌预谋杀人案》。

  5、《南昌县向塘镇卫生院非法采供血罪及张斌预谋杀人案发现新证据》,36页,附件(证据)67份,原题目为《南昌:张斌预谋杀人案(主犯版)》、《南昌:张斌预谋杀人案(从犯版)》。

  6、《南昌:指控梅锦、罗林预谋杀人的事实、证据和法条》,45页,附件(证据)46份,第一次举报、第二次举报、回执情况与第1个案件的情况完全相同,答复函题目和落款均为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但加盖的公章却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专用章”, 2015年3月13日我提交复议申请书的题目为《南昌县惊现最阴险、最隐蔽的谋杀方法》,60页,至今,南昌市检察院未给予我复议决定书。

  7、《商请南昌市某征迁工作分指挥部不要寻衅滋事》,15页,附件(证据)2份。核心内容提示:2015年6月22日上午我报警又报案,两个现行犯被110警抓了现行,但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董家窑派出所民警在未查清事实、未排除犯罪嫌疑、未填写《接处警登记表》并按该表规定的程序办理的情况下,未经所领导审批,私自释放了两个现行犯。

  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工作分指挥部充其量是一个没有编制的临时机构,作为一个非责任主体(不具备民事责任主体资格),涉嫌私刻公章(未经主管单位出具介绍信并持介绍信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取得准刻证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章),以布置任务的方式指使借调人员熊明、万燕娥、芦保昆以个人联名的名义发布政令性质的通知,收集住户的身份证、户口本、分房凭证、水电费单等复印件,以房改的名义挑起内乱,公开组织、策划部分居民写联名信、群访、非法聚会,寻衅滋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构成寻衅滋事的治安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280条涉嫌伪造印章罪。

  8、《南昌市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责任人员渎职》,2页,附件(证据)6份。2015年3月6日,我签收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洪检反渎不立【2015】01号),该通知书上加盖的是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的公章,2015年3月13日我提交的复议申请书的题目为《诉请南昌检察院莫让渎职者侥幸逃脱法律的惩罚》,17页,附件19份。舒建文同志查验后在我打印好了的《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材料收取清单》的下方空白处当面亲笔书写了如下文字“今收到以上黄剑平复议书材料共20份。复议书(2) 舒建文 2015、3、13”,但至今,市检未给予我复议决定书。

  9、《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办大手笔行贿及其衍生的罪案》,8页,附件(证据)9份。原题目为“关于对《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青检访复【2011】03号)不服的复查申请书”,15页,附件(证据)7份, 2014年8月21日,李华清副处长在《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材料收取清单》上加盖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专用章”,控申处何新民同志在签收人姓名一栏和日期一栏分别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及日期。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加盖的公章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南昌市人民检察举报线索受理通知书》中,明确写了“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行贿;”但至今,市检未给予我任何书面答复。

  10、《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处心积虑藏匿医院的供词及廖逸明违规签批复议决定》,9页,附件(证据)25份。

  2014年5月21日上午我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书面实名举报的《一地三卖案、三千万元行贿及其窝案和南昌贪官疯狂报复案》、3篇附文及106份附件(书证)和2014年6月25日上午我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书面实名举报的《关于南昌市检察院逾期未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书的告诉书》中均含有本案的内容。2014年6月25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在《收条》上亲笔签了名,并加盖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专用章”。

  但是,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至今未给予我任何书面答复。

  11、《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如此设计陷害报案人及其不肯调查取证》,2页,附件(证据)2份。举报时间、举报情况完全同上,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至今未给予我任何书面答复。

  12、《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人员不作为及两级检察院枉法》,4页,附件(证据)11份。

  2015年3月6日,何新民同志和控申处邓国庆处长在2号接访窗口出具书面答复给我,答复函题目和落款均为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但加盖的公章却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专用章”。

  2015年3月13日我提交的复议申请书的题目为《串通—设局—陷害—报案—不作为—杀人灭口》,18页,附件(证据)13份。舒建文同志查验后在我打印好了的《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材料收取清单》的下方空白处当面亲笔书写了如下文字“今收到黄剑平以上复议书材料共14份。复议书(4) 舒建文 2015、3、13”,但至今,市检未给予我复议决定书。

  13、《抗议南昌市检察院出具收条四年至今未书面答复》,6页,附件(证据)5份。

  (1)、《民主与法制网》于 2015-7-21 9:16:54审核通过并发表了我写给江西省南昌市政法委的留言《抗议南昌市检察院出具收条四年至今未书面答复》。

  (2)、人民网(人民日报)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于2015-07-22 06:55:45发表了我写的《抗议南昌市检察院出具收条四年至今未书面答复(原创首发)》。

  (3)、中华网(中华论坛、社会热点、百姓心声)、天涯社区、凯迪社区(律师之窗)、爆料吧、甘肃论坛(甘肃杂谈)、尼点资讯(城市新闻)、易读网、艾米易读、公道网(抵制腐败)、每天新闻网(民生新闻)、55帖、梅帖网、远视新闻(社会新闻)、光年资讯(投诉贴吧)、天涯米等发表了《抗议南昌市检察院出具收条四年至今未书面答复》。

  (4)、本案案情概要:落款时间为2011年12月27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收条》中写:“今收到黄剑平来我院上访控告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伪造、变造公文罪(或滥用职权罪)、贪污罪、7人假冒医学专家招摇撞骗罪的控告材料及相应材料复印件。”

  (5)、南昌市检察院至今未给予我任何书面答复,我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方式和渠道进行催讨和抗议,包括当面催讨和公开发帖抗议。

  14、《我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正文8页,附件(证据)6份。

  (1)、《民主与法制网》于2015-7-21 8:46:04 审核通过并发表了我写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留言《我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未回复。

  (2)、人民网(人民日报)强国论坛百姓监督栏目于2015年7月5日4时19分01秒发表了我写的《我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文。

  (3)、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的网评天下栏目于2015年7月7日4时16分发表了我写的《我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文。

  (4)、天涯论坛、中华网(中华论坛、社会热点、百姓心声)、长春论坛、艾米易读网、凯迪社区(律师之窗、舆情观察)、帖巴巴、梅帖网、长春论坛、徐州论坛(社会万象)、去看帖网、看看贴、银行动态等媒体发表了我写的《我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5)、新华网发展论坛曝光台栏目分别以繁体字和简体字、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的网评天下栏目、 新闻直播间、中征网、凯迪社区(舆情观察)、 中华网(中华论坛、社会热点、百姓心声)、天涯论坛、新浪、城市论坛、长春论坛、高凉资讯报、邳州在线(慧眼识天下)、房地产论坛、举报骗子吧(骗子贴吧)、沟通吧论坛(骗子举报)、两个聚读网、易读网、看看贴、米雪奇闻网、多玩TXT、我要100分、兰度网、360彩希网、中国E网、我的网站、雷达新闻网等媒体发表了我写的《江西一建新老公司编造档案失踪的诡话》。

  (6)、时至今日,尚未正式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交本案,因为我要耐心等待媒体的监督起作用,我担心并害怕法院枉法不受理。近日,一定提交。

  15、理性表态:我会坚定不移地、以合法的方式将以上材料送达中共南昌市政法委,期间,极有可能会遭到诬陷、碰瓷、非法拘禁之类的风险,提醒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

  16、最高检的转办件长期未得到落实。说明此种投诉和监管模式均无效。

  如经审核无转办价值,经输入密码查询得知的回复为:“您的举报线索已接收!”但是:

  以下16封举报信,经输入密码查询得知均为:“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省检专门负责最高检转办件的同志(汪会富)当面告诉我,全部转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处理了,但是,市检无动于衷,要么至今未答复,要么控申处冒用检察院的名义答复,要么受理后控申处邓国庆处长又篡权私自签批存查,公然枉法并包庇罪犯。

  1、举报日期:2014-5-22;题目:《南昌检察院已接收书面举报但没出具书面回执》;查询密码:mz8bnTxqXGyh9gqI。

  2、举报日期:2014-5-29 ;题目:《南昌检察院“刘大嘴”的歪理强奸法律》;查询密码: ir6EiIRcqYI71Rkv 。

  3、举报日期:2014-6-22 ;题目:《江西南昌又爆巨贪猛料》;查询密码: 864Bgvc6fBh0dh5Z 。

  4、举报日期:2014-7-7 ;题目:《呈请江西省检察院备案并责令南昌市检察院出具规范的受理通知书》;查询密码:8LRBTTnpP3QuSG1z 。

  5、举报日期:2014-7-15 ;题目:《江西南昌惊现“史上最牛无赖衙门” 》;查询密码:U97C9tz6xTCJGHBF。

  6、举报日期:2014-7-23 ;题目:《南昌县人民医院利用胰岛素和肝素钠进行谋杀》;查询密码:QUnwPFZ9ZJfD93Sc。

  7、举报日期:2014-7-30 ;题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拒绝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转办件》。

  8、举报日期:2014-8-21 ;题目:《 开创的新的司法体制首先在江西南昌遭遇颠覆性地挑战》 。

  9、举报日期:2014-8-24 ;题目: 《再论司法独立与法治精神在江西南昌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尴尬与悲哀》 。

  10、举报日期:2014-9-21;题目:《恳请南昌县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请信 》。

  11、举报日期:2015-1-1 ;题目:《抗议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逾期不答复》。

  12、举报日期:2015-3-12 ;题目:《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虚伪、叛变及其带给人民的法治幻灭感》。

  13、举报日期:2015-3-15;题目:《一个人民绝食抗议南昌市检察院的枉法行为》。

  14、举报日期:2015-3-17;题目:《发生在南昌市检察院的绝食抗议》。

  15、举报日期:2015-3-20;题目:《南昌市检察院第三次食言、腐败无能及其带给人民的法治虚无感》。

  16、举报日期:2015-3-24;题目:《南昌市检察院第四次食言及其一再出现内鬼和汉奸》。

  黄剑平、手机号13687919248、电邮hao13027241181@163.com、2015年8月9日

标签: #证据 #南昌市 #附件 #媒体 #南昌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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