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名词解释:等额选举与全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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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在一些国家,部分或全部采用等额选举作为选举形式。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故相对于差额选举,选举人的权力较小。

  等额选举的优点: 可以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而且在当选人给民众的一个交代同时也得到法律承认; 缺点: 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使选民误以为当选者事先内定,影响其积极性.

  民主制度的一大特征就是领导人由选民或者代表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中国的选举方式一大特色就是实行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所谓等额选举,就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也就是说如果有1个职位,那么只推选一位候选人让代表们进行选举。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1953年中国《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规定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现在为了体现更加民主,一般会在正式选举之前,以差额选举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在正式选举中实行等额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方式,也叫做不等额选举。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即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法对差额选举的比例作了如下规定:(一)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二)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法所以要规定两种不同的差额比例,是因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单位是选区,而每一个选区一般只能选出1—3名代表。

  目前,中国所制定的选举法,针对的只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不涉及到国家领导人和地方领导人的选举方式,地方领导人的选举方式由地方组织法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国家 、军委 、国务院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时,都是实行等额选举。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选举各部委正职领导人也是实行等额选举。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是基本原则,只是在候选人确实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作为例外,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正是由于这一“例外”,现实中,许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运作为等额选举,因为这样的选举比较保险,容易操作,便于实现党委意图;而差额选举要多一些程序,搞得不好还难以保证党委推荐的人选当选。所以湖南曾经发生过一名市长经过三次等额选举,才获得了多数票,第一次没通过,组织上就找各位代表做思想工作,然后再投票,还没通过,继续做工作,直到投票通过为止。

  这不禁让我想到中国帝王专制时代的立储,也就是选立太子的情况。等额选举就好似“立长不立贤”的嫡长子制,因为嫡长子就只有一个,所以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同,不同的就是一个是由皇帝来决定,一个是由代表们经过投票这种形式上的程序来决定(实质上是由执政党中央政治局及其地方上的党委决定)。而差额选举就好似“立贤不立长”,让诸多皇子去竞争,最后获胜者才正式确定为太子。

  举例: 得票100%.萨达姆“100%”连任总统,有消息称1995年曾有2500人投反对票反对萨达姆连任总统,随后这些人失踪。这说明投“赞成票”具有强制性。

  全票通过:算了 不解释了 没心情

标签: #选举 #地方 #代表 #等额 #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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